公租房拆迁,外甥女也可以享有补偿安置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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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除了商品房住宅以外,还存在许多公租房,本文的公租房指的是公房承租,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随着城市规划的进程,公租房也面临拆迁的问题,其中就补偿安置的主体资格问题容易产生纠纷。

  天津的周先生在当地承租一套公房,老伴已离世,育有两个女儿,但大女儿(育有一儿一女)已生病去世;小女儿(无子女)久居国外处于失联状态。因周先生年事已高,(外甥精神残疾)故外甥女李女士于2008年搬至其住处,悉心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数年之后周先生因病离世。

  2018年,政府因地铁建设项目征收周先生(已故)承租的公房,但却一直未将(自2008年至今)居住在上述公房并曾照顾公房承租人数年的李女士列入被安置人口范围内。李女士心有不甘,便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律所的梁红丽律师。

  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补偿安置主体资格的问题。因周先生在世时并未对房屋补偿安置利益进行分配,而其妻子、大女儿也已逝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小女儿为法定继承权人,外甥及外甥女为代为继承权人 ,即此三人均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继承人,属于应当被安置的主体。由于小女儿失联,故外甥、外甥女李女士有权参与此次房屋征收,并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其次,确认该项目及相关程序是否违法。为了进一步了解征收项目的情况,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有关政府及工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对该地铁建设项目进行调查。

  从中发现了,在房屋评估环节存在以下两点重大程序违法问题:

  1、征收部门直接采取投票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权利,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2、评估机构并未对李女士的房屋进行实际勘测,也未制作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剥夺了其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

  根据上述的分析结果,律师做出了如下措施:

  1、向当地政府及实际征收负责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对方李女士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愿意本着最大的诚意与征收部门积极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2、指导委托人去公安机关及房屋产权单位开具其继承人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落实委托人的补偿安置主体资格。

  在法律和证据面前,征收部门不得不就补偿安置事宜与李女士进行协商,历时一个月有余,双方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最终,李女士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利益。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公租房被征收时,安置补偿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的问题。那么,遇到此类情况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征收过程中,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利益,具有补偿安置主体资格。如果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那么其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补偿安置利益。

  第二,在没有公房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公房的实际承租人、居住人一定要保留好水、电、燃气缴费证明或者与公房所有权人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以证明其合法承租资格。

  第三,公房承租人认为征收过程中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若在征收拆迁中遇到任何问题,为了避免少走弯路,将问题尽快解决,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是最快速有效的途径。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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