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强拆,“谁有权利起诉”以及“应该起诉谁”等问题是被征收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被征收人没有腾空交出被拆迁的房屋时,在不符合申请司法强拆的条件或者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个别行政机关为了推进征收进程会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实施强拆。
如果遇到这类情形,被征收人应该起诉谁?
房屋被强拆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权利人,比如房屋的居住人、购买人、承租人等等这些权利相关人都是房屋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从而具备了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被征收人在明确知晓强拆主体(也就是谁拆了你的房屋)后,可直接对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也即是被告进行起诉。但在现实中,有时被征收人往往不知道是谁拆了自家的房屋,在这种情况确定正确的被告就成为起诉违法强拆的关键所在。
在最高院公布的拆迁经典案例——(2017)最高人民法院行再101号裁判文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尽管强制拆迁房子的行为是由不明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但房屋是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执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被认定为执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举证证实房子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的民事主体违反规定强制拆迁的。
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来实现救济。
以史为鉴,在违法强拆的案件中,赔偿方式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全部征收安置的补偿权利。如果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
当然,在实务中,为了体现国家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征收方对于被征收人因违法强拆进行的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其货币补偿的方式应当按照判决之日周边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
因为有的拆迁官司可能打起来要2年,甚至3年或者是4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当地的房价与物价可能会出现很大的变化,如果还是按照房屋被强拆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人没有办法再用赔偿款购买同等居住水平、同等居住面积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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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