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19年王某的土地被纳入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的征地范围。因为对补偿标准不认可,王某一直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7月的一天,王某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其承包地上施工。遂向施工人员询问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并直接表示:这是我的土地,你不能施工。双方发生争执后,王某被摁倒在地,之后被公安机关带走,以阻拦正常施工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一撤行政处罚】
王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开庭过程中,律师指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具有撤销的理由,具体体现在第一、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存在对施工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权利人身份未查明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之处。第二、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违法,被告的审批行为存在自办自批的情形,并案的审批未经审核部门批准。部分事实存在超期处罚、未充分调查情形。第三、法律适用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本案发生的场所为原告的承包地上,故该条款不适用原告。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作出了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判决,责令被告重新进行处理。
【二撤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很快又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与之前一致。原告仍然不服,委托律师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指出: 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首先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行政处罚在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被告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就本案而言,被告第二次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并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该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前也未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工作,更未向原告展开调查询问工作,故该处罚决定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径行作出与之前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相同、处理结果相同的行政处罚,虽然从证据中显示增加了证人证言,但是该证人证言与之前的笔录内容基本一致,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并未改变,该行政处罚同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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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