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拆迁官司,盐城胜诉案例:协议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建,复议撤销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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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拆迁官司,盐城胜诉案例:协议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建,复议撤销了行政处罚

一、盐城胜诉案例:协议拆迁过程中被认定为违建,复议撤销了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柏某在江苏盐城步凤镇某村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块有协议搬迁项目,当地镇某府曾与柏某协商补偿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柏某委托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维权,王律师负责承办该案。2024年5月9日,柏某收到镇某府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称:“你建设活动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限你在第二天18点前拆除,逾期不能拆除的,我镇将提请城管执法部门对你户强制拆除。”王律师认为该告知书存在多处违法之处,于是就该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

双方观点

申请人认为:镇某府无权进行处罚,且该告知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程序违法包括:(1)镇某府未告知其违反哪一条法律依据;(2)镇某府未履行调查程序;(3)镇某府未告知柏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4)告知书没有载明救济途径。

镇某府认为:(1)柏某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2)限期自拆告知书对柏某的实体权利尚未造成影响,其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3)柏某房屋已经被列入督办问题清单,其应当自觉履行自拆义务。

复议结果

撤销镇某府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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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的理由

镇某府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具有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中认定案涉房屋未经规划建设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但未提供规划部门的认定手续,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前应当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明显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即便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对人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案涉建筑未取得相关手续,属违章搭建,镇某府在作出《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前,也应当告知柏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因此,镇某府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自拆告知书》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因拆迁补偿谈不拢收到限期拆除决定的不在少数,客观来讲,本案中当事人的部分房屋确实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形,但是王律师提醒大家认定违法建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尤其是在拆迁中,如果能尽可能长时间的保住房屋,对于赢得最终胜利肯定是有帮助的。

二、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分析:

违建行政复议败诉后能强拆。

对违法建筑拆除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不成立的,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要限期拆除,超过期限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未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拆除违建怎么办

根据条款的理解,行政职能部门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才可以组织强制拆除,反之则不能予以强拆,这就是“停止执行”。

对照其他的法律规定,我们却发现了另有“不停止执行”和“停止执行”矛盾之处。

二、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

(一)确立“不停止执行”的法律条款

1、《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内容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诉讼期间的“不停止执行“,其中一并列举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表述各有不同,基本归纳为两种情形:

依申请停止执行和依职权停止执行。

(二)否定“不停止执行”的法律条款

1、《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四、拆除违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法律分析:

对于拆除违建的做法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五、违建行政复议败诉后能强拆吗

法律分析:

违建行政复议败诉后能强拆。

对违法建筑拆除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不成立的,违法建筑的所有人要限期拆除,超过期限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违章建筑拆除赔偿判决书

对于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拆除违法建筑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答案: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虽然仅仅两句话,但因不同解读,理解不一,基层执行起来非常困惑。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

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

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行政机关即可公告,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之于众,而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公告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内容,公告的时间是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公告的目的之一在于“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之前,知晓自己的违法事实及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后果”。

因此,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同时进行限期拆除公告,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这种观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基本程序是:

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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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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