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豫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违法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6月24日
案情简介:
张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某村拥有一处合法房产,房屋坐落于集体土地上,为住宅。2020年4月17日上午9时,张某的房屋被一群身着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参与强拆的人员来自多个部门,张某要求区政府说明理由或者出具书面的行政决定文件,区政府等都予以拒绝。强制拆除期间,张某多次报警,但警方均以拆除行为是区政府指挥,不归他们管为由不予制止。
案件结果:
确认区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对张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有合法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区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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