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吉行再2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其他(城建)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案
审结日期:2019年7月29日
案情简介:
某商旅酒店位于当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拆迁开始后该商旅酒店与铁建办多次磋商,但铁建办以该商旅酒店与房主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判决案涉租赁合同有效。该商旅酒店于2016年7月31日向市建委申请裁决,市建委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该商旅酒店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予以维持。该商旅酒店认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撤销市建委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市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专业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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