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忍一忍,压抑的四月快过去了。
五月来了,夏天也快来了。
五月第一个好消息。
就要来了。
什么好消息能有这么大排面?
那就是最新的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
2022年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那这个跟我们农民拆迁有关系吗?
既然是行政赔偿,自然有,当然有。
在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更加细化了原本《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赔偿方式、标准的规定。那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入手,对于关乎咱们农民老百姓的拆迁相关问题,给您把三条干货摘出来,都关乎咱们百姓的切身利益。
从今往后,咱们遇到拆迁的农民朋友,一定要牢牢记住我下面说的哦。
一、赔偿不能低于补偿
如今在房屋拆迁中,“先补偿,后搬迁”本是属于法定的程序。但在现实中,总是出现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甚至是强拆咱农民的房屋。
反而成了“先征收,后补偿”了。
违法征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咱老百姓弱势,也没辙,拆就拆吧,补偿给到位也行啊。
可没那么容易。
不说别的,就说咱们的房屋被强拆后,赔偿问题自然就来了。但关于怎么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过去各级法院却并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今年起就不一样了,在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就明确了这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听了,是不是欢呼雀跃?!
早就该这样。
以前多少年老百姓吃了多少亏了。
这句话也就是说,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要高于或者等于房子拆迁时,应当获得的补偿款,包括拆迁款、过渡费、安置费等等。
所以,在征收拆迁时,要是您的房子被违法征收征用,暴力拆迁。如果行政赔偿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那就绝对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再说白了,从2022年5月1日开始,咱农民朋友注意了:您的房子要是被违法强拆了,法院判决给予您的行政赔偿钱数,只会多不会少。
二、房子强拆后的利息损失,必须赔偿!
现实中,“违法强拆快,维权诉讼慢”,普遍的情况是法院判决下来已经是几年后的事情了。
拿到几年前就应该拿到的钱,那么这段时间的损失,有没有合理的赔偿呢?
现如今的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房子的价值甚至是一天一个价。
这么多年的时间,市场行情必定发生了很大变化。
考虑到房屋被拆除的时间与实际的赔偿时间相隔较长,房子强拆后的利息损失,是必须赔偿的。
因此,上面第一点所说的按新规定,对于违法征地拆迁的赔偿不能低于补偿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三十一条:
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您除了可以获得您房屋损失、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损失外,还可获得上述损失总和的利息损失,有多长时间,算多长时间的利息。
利息损失的计算,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您的房屋被拆除之日就开始计算利息,一直到实际赔付的日子。
您记住喽,拿赔偿金还要算利息,这是必须的!一个子儿都不能少!
三、拆迁奖励、补贴属于直接损失,必须赔偿!
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接着给您摘出最有用的。
文件第二十九条,列出了四项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其中第三项是这么说的: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什么意思?
就是说,咱们房子拆迁时,按正常的补偿程序应该获得的奖励、补贴伍的都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必须赔偿!
侵犯了咱农民的财产权,绝对糊弄不过去。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赔偿扩大,保护了老百姓的权益。
到拆迁领域,更是关乎咱农民的一辈子。
其实诉讼会漫长,我们或许没有耐心,也不想走到这一步。
我们更期待,在未来某一天醒来时,
抬头看到的是阳光照耀着身边的每一寸土地。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罚款收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