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有许多被拆迁人都会收到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决定,之所以说这两份文件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原因就在于在收到它们以后,意味着被征收人房子可能迈入了被强拆的大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收到了《责令交地决定书》,广大的被征收人该如何去应对?
委托人陈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瑞安市XX街道XX路XX号处,合法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亦为本村人。2020年,委托人了解到自己的房屋因温州市某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征收方并未出具明确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相关文件,且补偿条件过低,不能保障委托人原有生活水平以及居住条件,故委托人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2月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委托人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
委托人无奈又不安,在梁红丽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认为该份交地决定存在多处违法,侵害了其补偿利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第一,责令交地中所依据的《温州市XX工程、温州市XXX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以及建设用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未定,故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以及合法前提。
第二,
涉案项目房屋补偿方案并未在被征收区域内公示、征求意见,申请人无法看到该方案的全文,故剥夺了申请人对该方案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该方案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另外,建设用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未在作出之日及时予以公布,在作出之前亦没有听取意见、进行听证,故征收文件以及方案均存在违法,征收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依据上述文件对申请人作出的补偿方案亦违法,不具有履行的基础和合法性。
第三,责令交地决定剥夺了申请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第四,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但是,瑞安市规资局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仅有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选择多种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此外,被申请人所述的15日未选择补偿方式就自动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并无法律依据,该种说法亦间接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
第五,责令交地决定中所涉的评估报告存在违法,对申请人房屋面积认定错误,且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存有遗漏,房屋补偿单价过低,侵害了申请人受补偿的权利。
第六,
评估报告(温方正估字【2020】ZS董五村X号、X号)中第三层建筑面积为45.46平方米,与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示表第二页所示的第三层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的结果不符,亦与实际不符。此外,评估报告认定的房屋单价过低,远低于房屋本身价值。故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所涉的补偿内容则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责令交地补偿中所认定的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仅有一、二层面积,缺失了第三层的面积。虽第三层并非为产权面积,但是其建设年代与一、二层一致,只是后续因为台风的原因予以了修缮,故理应与一、二层面积一并认定为合法面积,作为搬迁费、过渡费计算的面积。
责令交地决定中所述的安置房现在根本不存在。
被申请人所述的安置房目前既无法保证按期顺利入住,亦没有质量保证,也无法确认具体的地点、楼号,更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故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申请人受安置的实际权利的落实。
最终,复议机关市政府撤销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综上所述,责令交地决定本身存在多处违法,不具有履行的基础。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后,广大被征收人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千万不能错过复议、起诉期限,不然错过了最后的机会,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强拆,土地被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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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