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农村的面貌逐年更新,随之而来的拆迁问题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经历着拆迁问题。在行政机关征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的合法拆迁,才能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但即使再详尽的法律,也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依然存在许多细节无法明确。而这恰恰会关乎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那么,接下来在明律师就来仔细讲一下房屋强制拆除时候,屋内的物品清单问题。
【基本案情介绍】
当事人是来自福州的张女士,她的房屋因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而被强制拆除。但被强拆前,张女士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收到任何补偿决定。后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张女士随即依法申请了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的诉讼中,张女士提供了被强拆屋内的物品清单。赔偿义务机关同样提交了一份视频材料,视频内容为拆除前的屋内摄影,并无其他证据。
案件结果法院并没采信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录像视频为证据。主要原因为:赔偿义务机关所提供的视频无法证明房屋内为拆除前的状态;该视频并没有当时在场人员及被拆迁人的证明及认可,因此不可作为补偿时的依据。
【在明律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应制作物品清单,并标明时间且由被拆迁人签字】
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前,屋内物品制作清单的问题,法律上并无细节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判决中确有细节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03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中的观点所示:行政机关虽提交了强拆时制作的物品清单,但该清单上并无制作时间和被征收人的签字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拆时确已搬出全部室内物品并妥善保管,故行政机关主张按照物品清单返还相关物品,证据不足。
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制作屋内物品清单,并且这份物品清单应当明确的注明制作日期,并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如果没有注明制作日期,则不能证明是拆除时的屋内物品清单。如果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则很有可能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更不能证明被拆迁人称屋内有的物品,而清单中没有的物品,这些是否已搬出或进行了妥善保管。这就直接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清单中既要写明制作日期,又要有被拆迁人的签字确认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本案中,张女士的房屋在拆除前,并未制作屋内物品清单,仅有一段视频录像,不足以证明房屋被拆除前,张女士屋内是否确实存在哪些物品。如依据该视频来认定赔偿金额,将会直接导致张女士原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无法保证公平公正的赔偿,因此法院就没有采信赔偿义务机关的该份视频录像证据。
在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在房屋征收中,尤其是强制拆除房屋时,被拆迁人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稍有不慎就将会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侵害。因此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应该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征拆律师进行指导,千万不要等到房屋被强拆后,才想起请律师,很有可能会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合法财产无法得到最好的保护救济,后续也难以得到挽救。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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