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新疆洪先生位于某团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之内,某团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又撤销了该补偿决定。2020年7月,该团下设的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违法建筑调查认定,认为该房屋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取得合法有效建房手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进行建设,认定该户房屋为违法建筑。
2020年8月,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拆除违法(临时)建筑决定书,认为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无任何批建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予以强制拆除。
2020年9月,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先后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该房屋被强制拆除。
洪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就此以该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认为应当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为被告,洪先生以该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洪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洪先生遂向新疆自治区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新疆自治区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撤销了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分析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系由该团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虽然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以其名义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其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亦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
其二,涉案房屋被强拆前,没有强制拆除决定。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四天之后作出。一、二审法院认定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应当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失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城镇管理服务中心的行为应属行政委托,依上述规定,该团作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四,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适格而未告知其变更被告,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被告不适格,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或依职权追加被告。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该团不是适格被告,但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释明义务,而是径行驳回起诉,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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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