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法院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征收拆迁和违建查处的案例占据了半壁江山。这当中,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裁判观点颇为值得探讨。实践中,被拆迁人通过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征拆中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怎样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呢?江苏省法院对此又是持怎样的态度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带大家看看这一问题。
【简化后案情:房屋遭拆除后报警,只给一份“告知书”?】
宗某某的厂房屋顶和机器设备在拆迁中被毁损拆除,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保护财产权。派出所接报警后立即对涉案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且调取了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
经调查,派出所认定宗某某所称的财物损失系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所致,便以“告知书”形式告知其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管辖范围,建议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宗某某对此告知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告知书违法。
然而,两级法院最终均判决驳回了宗某某的诉讼请求。江苏高院在本案典型意义总结中指出,在房屋征收拆迁、违建拆除中,房屋权利人认为其房屋被违法拆除而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
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但是,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征收、拆违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不宜对其合法性直接作出判断。
公安机关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并将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拆迁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以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这类纠纷中具有及时处警、调查、告知的法定职责,也确定了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的职责边界,对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起了指引作用。
【律师解析: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职是手段,不是目的】
实践中,许多面临不法逼签、强拆的被拆迁人都会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报警,进而对个别公安派出所的不履职行为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被拆迁人完全没必要为上述裁判观点而感到困惑、苦恼,更不至于因这一起个案的裁判而对依法维权的步骤产生怀疑。
在明律师认为,我们至少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上述从结果上看不利于被拆迁人一方的裁判:
其一,仅以一份告知书来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需要以确系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前提。
具体到个案中,很多情况下房屋都是被所谓“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强制拆除或者打砸破坏的,地方政府也会极力否认其参与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上门强拆的人脑门上并没刻着字,拆除时也是不由分说就直接动手,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要求被拆迁人去判定究竟是政府拆迁还是有人在故意毁坏财物。
故此,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当然应该立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快速介入调查。而倘若经调查拆除房屋行为不是行政机关所为,而是由开发商、村委会等非行政主体组织人手实施的,那么公安机关当然有责任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其二,被拆迁人选择报警的目的并不在于让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强拆行为的治安管理责任,而是要在明确违法主体后实质性解决补偿、赔偿争议。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往往不会自认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案例五中的情况其实有些特殊,即涉案双方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依据协议实施拆除行为这一事实已较为明确了。
而在大量案件中,围绕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会推诿扯皮上相当一段时间的,会不断有组织、机构站出来试图替行政机关背锅。
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战略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强拆的实施主体,进而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最终以行政赔偿或者协商谈判来定分止争。
而在实务中,个别公安机关存在接报警后不出警,出警后不进行调查询问,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就以“不归自己管”为由搪塞被拆迁人等做法。
被拆迁人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起诉,恰恰要应对的就是这些不利情形。通过诉讼来促使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出具书面材料或者在庭审答辩中确定是“xx级别的政府因某个具体项目实施的涉案强拆行为”,这也就达到了被拆迁人起诉公安机关的取证目的。
的确,告赢公安机关对案件全局的意义来说或许是有限的、非决定性的,但在具体个案中,它却完全可能成为被拆迁人锁定违法强拆主体的最有利途径。
且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如果涉案拆除行为存在明显的简单粗暴、违反搬离室内物品并妥善清点、移交等法定程序的情形,客观上已造成了严重扩大损失,那么公安机关即便不负有对此进行治安处罚的职责,也应当履行其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的职责。
而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还造成了在场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也不应以其不具有对此类行为的治安管理职责为由不予制止甚至坐视不管。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江苏法院对这一案例的裁判观点至少告诉了我们,公安机关在接到被拆迁人针对强制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的报案后必须履行及时出警并调查询问情况,制作书面告知书等工作职责,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出警、不处理或仅口头上给予答复。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时要听从专业律师的意见,及时报警并进行取证,为下一步的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创造条件。“过程性”的维权行为,是不必计较官司本身的输赢胜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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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