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个国家的发展好不好,社会进步大不大,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百姓居住条件,及所使用的建筑物外观变化如何。而这些能抵抗风霜雨雪,供人们生活、工作的建筑物,都是由一块块砖头或无数钢筋混凝土组成的,要在此基础上建成新的房屋,或是用作国防、交通基础设施等需要,势必要将其先行毁灭——这就是“拆迁”。
然而,拆迁之中经常出现百姓与政府意见不合,导致征收方强拆房屋的情况。而强拆又有“违法强拆”与“合法强拆”之分,老百姓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往往分不清政府的行为究竟合不合法,有没有游走在法律红线的边缘。这也就导致其在维权中容易产生误判,尽管内心不满政府的补偿安置条件,但仍会想当然的以为政府行为都是合法的;又或是因为不了解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法律,不敢、也不知怎样去合法维权。
为了加深广大百姓对征收拆迁的理解,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只为被征迁人服务”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向民众做普法宣传,秉承这样的初心,我们今天接着来为大家讲讲“强拆”合法、违法时的不同情形。
首先,“强拆”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根据其附加的前提条件不同,因而有合法、违法之分。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强拆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强拆又是违法的呢?
简单教您一招,直接看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有没有强制执行书即可。有强制执行书,这样的强拆就是合法的,反之,没有强制执行书则属于违法行为。那有人会问了,强制执行书是不是政府随便就可以出具一个,然后拆被征收的房子呢?当然不是!
要知道,强制执行书不是政府部门决定的,做出决定的主体是法院。政府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最终能不能申请成功,还得看法院如何裁定。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政府的安置补偿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只要把握好时机,依法维权,就有可能翻盘。那么,怎么把握时机呢?
实际上,在政府向被拆迁人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这个“时机”就开始了,与其说是时机,不如说是“倒计时”!
一般而言,百姓对政府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服的,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这是很明智的做法。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旦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发出限期拆除通知,这时候留给被拆迁人维权的时间已经不多了。为何?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需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在复议60天、诉讼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有提起相应复议和诉讼,就等于白白丧失了维权机会,那么房屋就会面临极大的被政府“合法强拆”风险。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法定期限内,政府强制拆除公民房屋的,是违法行为;而在法定期限外,再进行强制拆除,符合法定程序,到那时,再想维权就回天乏术了!
因此,遇到拆迁时,一定要注意各个阶段中时效的问题,抓紧时间提出复议或诉讼,才能有效防止自己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同时,在维权的不同阶段,最好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这样才能稳扎稳打,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