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新规的出台,都意味着新变化的到来。
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该《条例》聚焦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重点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宅基地管理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并新增了一些关于宅基地保护的条款;第六十三条对侵犯村民宅基地权益作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这也意味着该《条例》的落地实施将对宅基地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实务中,某些地方政府或企业为了推进合村并村、撤村并镇等进程,会使用“一户一宅”、“户口是否为农村性质”等理由强行要求农民进行宅基地流转,最终导致村民合法利益受损的现象。
从该《条例》可知,村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宅基地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地方政府、企业、村委会无权强制要求村民进行宅基地流转。
同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不管村民是何种户口性质,其都拥有合法继承宅基地的权利。若农民子女仍属于农村户口无论是否使用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存在都不影响其对房屋的合法继承权。即使子女进城安家,其同样可以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财产权。
当然,国家是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由此可见,该《条例》在宅基地的管理方面赋予了村民相对地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对宅基地拥有绝对地支配权。
近年来由于农村人口的外流,农村出现了大量地闲置宅基地与房屋。为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两年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曾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农村的宅基地整治工作开展后,4类房屋可能面临着被拆除的风险。
1、违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房是违法的,所以一旦开展宅基地的统一整治工作,这些违章建筑的房屋基本上是要被被拆除的。
2、年久失修的危房。在农村,有一部分房屋因年代久远出现了墙体开裂、倒塌等问题。这些危房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对村民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该类年久失修的危房也会被要求统一拆除。
3、建新未拆旧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异地新建了房屋,那在新房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是要拆除旧房的。但有些农户在新建房屋后,并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发生。而此类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是逃不掉被拆除命运的。
4、异地搬迁后的旧房。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需对旧房予以拆除,实施复垦或复绿。如果完成了异地搬迁,旧房却为拆除,这些未拆除的旧房也属于农村的宅基地整治的对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如果宅基地属于非法获取,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那么非法侵占耕地所建造的住房或者违反生态环境要求建造的住房是不受保护。反之,如果“一户多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也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
因此,每当新政策来临时,村民朋友需要对新规有一个详细地了解,以免自家房屋被拆迁或者自身利益受损还不明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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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