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后台咨询与线下接案中,常常会被大家问道有关拆迁标准的问题:家里要拆迁了,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是什么,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确实,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关乎补偿金额,有了标准我们就可以一一对应,有理有据拿到合理的补偿。
那么,被拆迁人如此关心的问题,究竟有没有标准答案呢?国家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网上查询到的一些标准到底有没有参考性呢?
网上流传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多为地区性的,跨区并不具备参考价值。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针对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具体拆迁补偿都是由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
很多被拆迁人可能会很疑惑,既然拆迁补偿没有统一标准,那我们如何判断自己家拆迁补偿合不合理呢?
在这里,在明律师有三点要提醒拆迁朋友们注意,把握好这三个维度,我们就能大致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不至于吃闷头亏。
1、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征收土地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且对于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被拆迁人在考量拆迁补偿标准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若与周边相差甚远,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
2、不得降低老百姓原有生活水平
拆迁行为不能使得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相较拆迁之前,降低太多。
实践中,被征收人在考量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时,应参照距离被征收房屋最近的新建商品房的均价。
拆迁与补偿房屋的类型要对应,即:住房对新建商品住房、门面房对新建商品门面房、经营用房对新建经营用房、写字楼对新建写字楼等。
货币补偿
如果是货币补偿,可在同地段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大的新建商品房,补偿可视为基本合理;反之,则是不合理。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补偿,拆一还一是最低限度的标准。
如果原拆迁房屋所处地段较好,被迫安置到较差的区位,标准还应当高于1:1。
拆迁前,被拆迁人要对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做出判断:
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是否能维持?
拆迁后长远的生活是否受影响?
如果生活水平面临严重下降,那么补偿标准一定不合理!
3、必须对被拆迁人先补后拆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不少被拆迁人,在房子被拆迁或者搬迁了之后,迟迟拿不到承诺的补偿款,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拆迁办才能实施拆迁。
在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补偿没到位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明确拒绝搬迁。
虽然我国的拆迁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法律已经明文对相关的拆迁原则做了相应规范,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例拆迁中,被拆迁人要注意分辨,如果违背了这些原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警惕自己的合法拆迁权益无形缩水。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