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无法确定组织强制拆除的主体,甚至很多时候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回到家时已经是一片废墟,那么在当事人无法确认强拆主体,甚至不能确认是强拆人员身份时如何维权呢?
案件经过
2015年5月30日,张三房屋项目因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并且该范围内房屋正在进行拆迁。
2015年6月01日,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张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按照《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张三3日内拆除违法建设
2015年6月12日,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并告知张三如对强制执行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6月14日,张三向F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8月05日,张三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及屋内全部财物毁于一旦。在场人员H县派出所所长,H县县长,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13日。F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争议焦点:
如何明确组织强制拆除张三房屋的主体?
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2015年5月30日,张三房屋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可以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程序与张三协商拆迁补偿方案,2015年6月1日,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张三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张三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6月14日,张三向F市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13日,F市行政执法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是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张三申请的复议决定作出之前,于8月5日强制拆除张三房屋,其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关于组织拆除主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虽然是H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张三提供的提供的录音、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可以确定在强制拆除房屋现场,有H县派出所所长、H县县长、H县行政执法局多个部门参与,应认定未H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强制拆除人员的身份,可以申请当地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查明强制拆除人员的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H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强制拆除张三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确认拆除的主体,应当留有拆除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可以根据现场人员确认组织拆除的主体,如果无法确认拆除人员身份,可以申请当地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查明身份。希望大家遇到这类问题积极维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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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