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明律师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房屋,你拆?还是不拆?》一文中提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可能是征收维权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在某些被征收人眼中,这份文书的可怕之处比起司法拆迁裁决来都要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之一就是一旦这份决定下发,似乎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径行对房屋实施拆迁,而被征收人将面临“违建不予补偿”的糟糕境地。那么,除了司法拆迁,这种由“限拆决定”所引发的行政拆迁真的也是合法的吗?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行政拆迁,真的还存在吗?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前者的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这就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规划区内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则在第76、77和83条对责令限期拆除作了规定,其中第83条规定“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建”拆迁也要走司法拆迁程序,似乎并不能直接由政府机关实施拆迁。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指出,在实践中的“以拆违代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均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限拆决定,进而通过行政拆迁的方式处理违建。司法拆迁,在这里是用不上的。换言之,法律规定和实务之间,是存在一定距离、差异的,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综上,我们的结论是,在因“限拆决定”所引发的违建拆除领域,司法拆迁从客观上、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行政拆迁的确是合法的。这个结论,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也许存在争议,但就现实层面而言则是没有争议的。
面对违建拆迁,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这是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前述《行政强制法》第44条已经告诉我们了,针对限拆决定的法律救济方式,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表示,实践中专业律师多采用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原因在于复议的“力度”相较于诉讼而言明显不足,且无法阻止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进而对房屋实施拆迁的步伐。而诉讼则能够给行政机关施加更大的法律压力,通过举证质证等庭审程序的设计全面揭露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种种漏洞、问题,从而实现搭建协商沟通平台,提升补偿数额的目的。故此,当被征收人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一定要果断提起诉讼程序,切勿再等待、拖延。否则,行政拆迁的“大棒”很快就会打下来,被征收人将会难以避免的丧失房屋、建筑的客观存在这一征收维权的重要谈判筹码。
在明律师最后想补充的一点是,事实上对于拆违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比较混乱的。譬如这个关键性的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都尚存争议。但无论如何,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的是,当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拆迁房屋”的想法就应当坚决予以打消,而必须冷静、客观地面对更为严酷的行政拆迁进逼的现实。学术、理论上有争议的事情,在实务中都是清楚得很,永远不能犯“纸上谈兵”的错误。
如何应对?诉讼。
如何推翻“限拆决定”?
一看实体层面,比如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城乡规划法》的适用是否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涉案房屋所在地是否已列入了当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
二看程序层面,比如相关文书是否依法送达;
三要最大限度的行使“围魏救赵”法,通过对征收项目的整体审查精准打击其违法点,务求最大力度、最强覆盖,进而实现曲线救国、釜底抽薪式的法律维权效果。
只有这样多管齐下、群策并举,才有望阻止住行政拆迁的步伐,为自己的协商谈判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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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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