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那么,这一看似并不起眼的修改的意义何在呢?对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又是否能有所帮助呢?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认为,将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之中,对于“民告官”中普通老百姓所代表的“民”一方的权益保障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法条明确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干脆不作为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采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力介入,从而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行职责。这里的顺序,应当是先提检察建议,如果建议没管用,行政机关置之不理,则“升级”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规定本身而言,无疑是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群众利益的维护的。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究竟会如何开展,还有待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势在必行。好的规定有了,还要落到实处,才是真正的“司法为公”。
在明律师同时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实践中土地遭遇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违法施工等情形,乃至于扩张至涉征地拆迁的其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一方都不应忽略检察机关可能发挥的潜在积极作用。事实上,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当被征收人提起的“民告官”之诉遇到常见的“立案难”或庭审中的程序性权利刁难情况时,向检察院反映问题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而有依据的。尽管实践中检察院有时只会给予电话回复,甚至存在干脆置之不理的情况,但从长远来看,此类现象只会越来越少。这次法律修改所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就是,人民检察院必将在未来更加深度地发挥其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作为被征收人,不妨从此时开始尝试利用这样的资源,来为自己的维权添砖加瓦。
附:最高法、最高检将出台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
6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日前正式确立,最高检将联合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指导。
据了解,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肖玮介绍说,从两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看,这项改革充分实现了顶层设计的目标,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不纠正违法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增强了公益保护的刚性。
肖玮表示,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决定》,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与重大发展机遇。最高检将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最高法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建立调查核实等配套保障机制,努力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将积极争取行政机关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工作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加大对非试点地区的办案指导和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督促各级检察机关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一批有影响、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案件,并通过重点案件督办、参与办案、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等方式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公益保护效果。(部分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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