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又是棚户区改造,又是不一而足的逼迁行径。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依法维权?来看在明律师李顺华、谢瑞青带来的经典战例……
【案情简介:一刀切补偿价格下的棚户区改造】
当事人刘老先生原为山西省某建材厂的职工,后该建材厂破产,刘老先生唯一落下就是单位分配的40平米的房屋(宿舍),所使用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
2014年3月,祁县人民政府发布某建材厂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决定对包括刘老先生房屋在内区域实施征收。对于政府的这一民生工程,刘老先生是坚决支持的,也确信自己能够因该征收项目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在该项目征收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法对刘老先生的该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值,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统一规定补偿价格。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及开发商为迫使刘老先生接受极不合理的补偿标准,采取了砸门窗、半夜放鞭炮、剪断网线、堵塞下水道、破坏电表等方式逼迫刘老先生搬迁。
为此,刘老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
、谢瑞青律师
指导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法律措施即依法向县政府递交了《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要求县政府严肃查处上述有关单位及人员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保护刘老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申请+诉讼形成经典战例】
在两个月的法定履行职责期限内,县政府对于刘老先生依法向其递交的《违法征收房屋查处申请》并未作出任何调查处理。对于如此“任性”不作为的县政府,两位代理律师指导刘老先生果断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祁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收房屋的法定职责。
原本认为,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刘老先生的起诉会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不曾想,该法院对于如此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竟然直接作出一审裁定,对刘老先生的起诉不予立案。该裁定仅寥寥数语,照搬《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条,却并未释明刘老先生的起诉具体不符合哪一条情形或者不符合全部情形,未作任何说明和论理,缺乏正常逻辑。对于此种情形,两位代理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诉状中全面、详尽阐述了上诉理由,指出了一审裁定的种种错误。
该案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老先生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而后,该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及法律依据,证实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其对违法征收
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祁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刘老先生的维权进程终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律师说法:举报维权需掌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需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的各项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也不例外。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征收行为,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如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其上述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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