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事二罚的典型案例】
委托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拥有一栋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面积为116.4平方米。2006年两人对房屋进行翻建时加盖了第三层,扩大了81.35平方米面积。2015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征收范围。然而2016年6月,被告执法大队却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两人将上述加盖部分建筑限期拆除。
这一下,委托人不干了。原来,早在2014年7月,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天心分局即对两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加盖行为违法,并决定按加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八给予9480元的罚款。委托人收到这份决定书后很快就缴纳了罚款。令两位委托人没有想到的是,如今面临房屋征收的关键时刻,当地政府部门竟卷土重来试图将房屋彻底推倒,使其丧失征收补偿权益,这无论如何是他们所无法接受的。两人决定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帮助自己阻击行政机关的第二波违建处罚攻势。在当地曾代理过大量案件并取得广泛好评的拆迁律师纪召兵律师承办了此案,指导委托人一纸诉状将执法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一事二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一事不再罚得以全新解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对于涉案房屋的加盖行为,在2014年7月已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天心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原告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基于同一事实,被告区城管执法大队又对两原告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017年5月8日,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于2016年6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赢得胜诉。
对此,在明律师表示,《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规定,但限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定,实践操作中争议很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涉案房屋的加盖部分并非《城乡规划法》意义上一定要拆除的建筑,而属于能够通过罚款加以改正的范畴。而对于此类非严重违反规划的情形,已经经过罚款处罚就不应再进行处罚,这是征收维权律师对此问题所持的重要立场和态度。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也从实践领域映证了维权律师立场的合理性。“以拆违代拆迁”显然是本案中政府一方的真正用意,第二次处罚也是因征收而“招”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从行为目的上就是欠缺合法性的。
办案律师简介

纪召兵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2003年正式执业,2008年7月至2012年7月执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管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精湛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承办了大量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深受客户的认可与好评。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行政法律、土地法律、房地产等专业领域,并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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