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储备土地”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列举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必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弥补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方面的法律空白。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最为重要、关键的两份法律文件,无疑是两个“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对专业法律术语存在抵触情绪,或认为这些都是忽悠人的与自己无关,
导读:直接在网上公布的征收公告到底能不能被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了,即该信息已经由政府依职权公开完毕了呢?
导读:在国务院、住建部接连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发声的大背景下,棚改“收紧”已从最初的传言变成了现实。
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过,这3个东西是征收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命门”所在,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只要尚在救济期限内,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起诉,绝不能含糊。
导读:试想一下,被拆迁人在17年前的2001年即被当时的县政府“临时安置”在某处房屋内。
对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是否必须公告”这个问题,在明律师告诉你:答案是肯定的,是一定要公告的。
导读:我们国家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所谓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城市的土地和部分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
导读: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既想加快征收进度,又不想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安置。
导读:在明律师在以往的文章中,从很多角度为广大被征收人介绍过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种种规定。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速度,推进拆迁工作的进行,往往会以拆违的名义代替拆迁,这时作为房屋权利人,往往会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必需要有征收决定,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就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则意味着征收行为不合法。但有征收决定也不能代表着征收就是合法的。征收决定本身也可能存在违法被撤销的情况,征收决定的作出需要有相应的前置程序、条件,只有全部前置条件及程序都满足了才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反之应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过程中,补偿事宜未达一致,但此时,房屋所在区域内已作出征收决定。这是否代表被征收人即丧失房屋所有权,补偿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可以解决?本文作者下面小编将浅析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