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直接在网上公布的征收公告到底能不能被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晓了,即该信息已经由政府依职权公开完毕了呢?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将依据自己多年的维权经验,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
黄晓丽律师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赵女士在某市某区拥有一套住房,房产证显示为2层,建筑面积共256.27平方米。因建设公路的需要,区政府于该政府官网发布了《征收公告》,决定对该公路及安置区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按法定程序公布了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
方式、价格、签约期限等具体信息,同时也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了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赵女士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赵女士腾房。赵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黄晓丽律师为其维权。
黄晓丽律师分析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能否视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对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公告的法定职责。基于此,被告称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应当视为赵女士已经知悉有关征收行为,区政府的做法确保了其知情权、监督权能够正常行使。在随后的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个观点。但最终二审法院还是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黄晓丽律师认为,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很重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行使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的前提条件。虽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而保障知情权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对人。然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具体方法,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一般的解读认为,公告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边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能保证相对人知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采用在政府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上述要求。具体有如下两点原因:
其一,一般公民较少登录政府网站,人们的日常网上行为多是浏览与自己日常生活、休闲娱乐相关的内容,政府官方网站正常情况下人们较少会去关注。
其二,被征收人中相当一部分是不会上网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征收?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显然,单纯通过网上公布的拆迁公告不应被视为被征收人已经知悉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应认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公告的法定职责。
黄晓丽律师
认为,在行政诉讼中,遇到这类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时,有如下三种经验方式应对。一是依照《依法行政纲要》中的原则规定;二是依据法理,作合理的解释;三是参考最高院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报案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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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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