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200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4日政府令〔2003〕第6号发布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规划、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受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自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将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交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1个月内将其余百分之二十资金也交到指定帐户。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逾期补偿费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人防工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


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四十元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承租他人房屋经营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付给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搬家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一次搬家定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十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二)单位搬迁的补助费,根据其搬迁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规定计算。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原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每月每平方米五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18年6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家才律师代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

25年08月13日
2018年10月1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市国土局查处不作为二审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6月25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谭深杰律师团队代理的杨某超、杨某良、杨某勇诉齐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9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陈晨律师代理的公安局历城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朱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01月21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通审理本所聂荣律师、宁志武律师代理的济南市魏X埔先生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郝某某诉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1月1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明亮律师代理的补偿协议书无效案

25年08月13日
想推翻“一拍脑袋”作出的拆迁答辩状?看派出所与镇政府如何“相爱相杀”

25年08月13日
2020年08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律师代理的薛女士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

25年08月13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棚户区改造没叫停,货币化安置没取消!

25年08月13日
城中村拆迁补偿办法

25年08月13日
北京房屋征收改造案例:天价学区房屋拆迁补偿始末

25年08月13日
2018年山东省淄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25年08月13日
2020年河北省邯郸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规划项目一览表

25年08月13日
2018年山西省太原市公布51个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

25年08月13日
江苏省房屋征收案例:三下征收补偿决定,三次被撤销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项目遭遇“拒绝查处”,诉讼维权不犹豫!

25年08月13日
2018年天津津南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25年08月13日
罚完款又要责令限期拆除?纪召兵律师“一事不再罚”赢得胜诉

25年08月13日
正义不会缺席!殴打本所刘勇进律师的江苏扬州9名行凶男子获刑!

25年08月13日
2018年2月27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由纪召兵律师、张明亮律师代理的砀山县人民政府、葛集镇人民政府拆迁违法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4月12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宜昌市易先生诉宜昌市康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房屋拆迁赔偿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2月22日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张先生、李女士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查处不作为行政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杨念平律师:农村城镇经典案例解析│拆迁公益讲座第167期

25年08月13日
本所聂荣律师代理的苏先生等八人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3日
2019年7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孙某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发回重审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9年3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沛县龙先生诉沛县公安局、徐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25年08月13日
本所刘博韬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王某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胜诉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25年08月13日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海南省昌江县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项目

25年08月13日
棚户区改造赔偿政策是什么

25年08月13日
征收补偿决定诉讼中4个值得思考的关键点,你都做好了吗?

25年08月13日
2018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

25年08月13日
浙江省2018年度湖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25年08月13日
四川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个人隐私能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吗?

25年08月13日
农民房屋被强拆,报警也徒劳?律师教你如何声东击西!

25年08月13日
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5年08月13日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5年08月13日
谁说没证就没权利!产权证被撤销就能随便拆迁吗?

25年08月13日
【公房拆迁】留神!住得好好的公房,遇棚户区改造竟分文补偿没有,咋弄的?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江苏省常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在明拆迁讲座】马丽芬律师: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拆迁人如何获得高补偿?

25年08月13日
签了补偿协议却迟迟不给钱,所谓的理由能成立吗?

25年08月13日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5年08月13日
一篇文章告诉你,什么是真正的“棚户区改造”!

25年08月13日
棚改所涉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能按590号令走程序吗?

25年08月13日
广东省惠州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25年08月13日
行政拆迁登场: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

25年08月13日
面对违法征收,如何见招拆招进而获取满意补偿?

25年08月13日
2018年-2022年四川省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25年08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5年08月13日
山东省高速公路拆迁案例: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你了解多少?

25年08月13日
广东省深圳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清单

25年08月13日
2018年平凉市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5年08月13日
面对棚户区改造“清零攻坚”,你该怎么办?

25年08月13日
住建部发声:棚户区改造范围肆意扩大的“被棚改”该踩脚刹车了!

25年08月13日
居民楼拆迁一般怎么赔偿

25年08月13日
2018年5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违法上诉案

25年08月13日
最新!中国十大拆迁律师出炉

25年08月13日
国家征收鱼塘补偿标准

25年08月13日
【拆迁补偿】房屋征迁中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25年08月13日
拆迁律师:刘璐律师代理的黑龙江省海林市许女士诉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秦家村民委员会缴纳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25年08月13日
2017年11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案

25年08月13日
2021年1月14日9:00拆迁律师: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王某生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交还土地一案开庭审理

25年08月13日
2018年海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分解表

25年08月13日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变动,动迁这几类人将不能领取赔偿

25年08月13日
由本所孟登高律师代理的福建省龙岩市的郑先生诉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胜诉

25年08月13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