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下放用地审批权,征地拆迁领域春雷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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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随后,自然资源部也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涉部审批事项的同步权限下放工作。那么,早春时节国务院的这份涉农村土地重磅决定究竟有哪些内容?又将给2020年疫情逐步结束后的征地拆迁领域带来怎样的巨大影响呢?



在明律师认为,《决定》的出台背景有二:一是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2020年1月底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诚如一些专家学者所指出的,《决定》旨在下放原属于国务院的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给省级人民政府,从而利好地方项目投资建设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刺激拉动经济增长和产业恢复。

纵观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其主体内容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部分授权给省级政府批准

据此可知,绝大多数针对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将由省级政府负责实施,国务院依法对其予以了明确授权。


二、国务院《决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委托部分省级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中所涉的8个省、直辖市,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工作均暂由其省、直辖市政府进行,国务院不再对此进行批复。


三、自然资源部《通知》——用地预审、先行用地批准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自然资源部配合国务院《决定》的精神所作《通知》进一步从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批准权两个层面进行权限下放,将原由部批准的相应事项下放给了相应的省级人民政府。

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决定》的最后明确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通知》中还要求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综上最新政策文件,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以下两点:

其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集中下放或将为地方上更加灵活高效的使用土地搞建设项目创造条件,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项目将有望在疫情趋稳的当下从年初的“萧条冷清”实现“逆袭”。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及时关注自己所在村集体的土地新动向,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可能到来的新一轮建设大潮。

其二,上述文件仅是将相关审批的权限适度下放,而绝非对其“放任不管”。“未批先征”的情形仍然很可能涉嫌土地违法,侵害农民土地权益。

被征地农民切不可因新规的出台而被束缚住行使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手脚,一旦发现苗头不对仍要坚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审查所涉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我们衷心希望新一轮的建设热潮将为广大农村地区带去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红利,让农民朋友的脱贫致富道路走得更稳、更远、更好!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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