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庭审视频: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决定变“领款通知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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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姜女士,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代理律师:杨在明、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以“领款通知书”形式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国家赔偿职责。


在明庭审视频: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决定变“领款通知书”,合法吗?


【基本案情:房屋遭违法强拆,行政赔偿决定变“领款通知书”】


委托人姜女士在浙江省金华市下辖的兰溪市拥有合法建造的房屋,2015年11月,被告在未对涉案房屋作出任何行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房屋直接强制拆除,造成委托人重大财产损失。


委托人遂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兰溪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2016年12月,金华中院作出(2016)浙07行初1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姜女士作出赔偿。


被告市政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4月,浙江高院作出(2017)浙行终16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姜女士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道路上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2017年7月,兰溪市政府作出涉案“领款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表示决定给予姜女士因房屋遭违法强拆而引发的行政赔偿金共计225万余元。


对于这一赔偿过程及其结果,姜女士深感不满。在在明律师的帮助下,姜女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领款通知书”,并责令被告继续履行违法强拆房屋的国家赔偿职责。


【直击庭审:“领款通知书”是否就是“行政赔偿决定”?】


庭审中,在明律师针对涉案房屋所处土地的性质提出了质疑,认为根据被告市政府在2002年作出的“抄告单”,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于1993年就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且根据村支书的证词也能证实这一事实。且被告市政府曾针对涉案范围内作出过房屋征收决定,在明律师认为被告适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涉案房屋予以赔偿的做法是错误的。


此外,在明律师还在庭审中指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而本案中,被告兰溪市政府针对省高院生效裁判的履行却是轻率、草率的。


其一,被告没有严格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针对涉案房屋遭其违法强拆这一行为作出正式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而是以被诉“领款通知书”替代,且该“领款通知书”并未告知委托人诉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法律常识,被告的做法是轻率而不负责任的,有滥用职权之嫌。


其二,被告以这份“领款通知书”为理由主张委托人并未及时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丧失了起诉权。而如前所述,“领款通知书”并非正式的行政赔偿决定,不具备行政赔偿决定所应具备的法律效力。委托人作为普通的老百姓也不可能有能力辨别这一事实,故此被告的答辩意见纯属老百姓所谓之“拿着不是当理说”,完全是苍白无力的。


其三,通过法庭调查可知,被告在2017年向委托人送达涉案“领款通知书”时程序严重违法,既不是直接送达也不是留置送达。被告在委托人明确告知其不同意接收“领款通知书”并将屋门关上的情况下,将“领款通知书”直接“留置”在了屋门前的鞋柜里。这一“留置”方式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程序的要求,导致了委托人直至2019年才在鞋柜中发现了这一“领款通知书”,如此送达当然不会使涉案“领款通知书”引发委托人丧失起诉权这样的法律后果。


此外,在明律师还针对涉案“领款通知书”中对委托人房屋面积的认定、委托人补偿主体资格身份的认定(是否参照“外嫁女”标准)等事关实体赔偿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极具针对性的庭审发言,充分暴露了被告履行国家赔偿义务过程中存在的疏失和问题。


庭审最后,被告市政府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承认其以“领款通知书”替代行政赔偿决定的做法不妥,接受在明律师的这部分代理意见,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改进。


而仅仅在几十分钟之前的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仍然坚称涉案文书的名称问题不会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在明律师纠缠这一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但就本案所涉的其他争议焦点,被告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认为涉案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被告市政府依据省高院判决的内容履行了其赔偿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庭审全程究竟是怎样的?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将会如何?在明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为大家跟进本案的审理进展,也欢迎大家关注本案的庭审直播视频,并通过留言评论方式发表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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