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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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一起诉期限的规定与行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同,均为六个月。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换言之,如果被告是一个行政机关,那么被告席上在庭审时可以出现3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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