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总是希望挖掘、开辟更多可供审查的“法律点”以作为与征收方博弈的筹码。而一个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无疑是其启动的基础,若被征收人能对其依法审查则可能实现“釜底抽薪”的维权效果。那么,作为被征收人的你,是否还在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复议、起诉立项批复呢?这东西到底能不能救济呢?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上海及其他不同省份对于立项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是否可以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不同态度。之所以争议较大,是因为立项批复是一个建设项目得以启动的“源头”,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立项后,征收项目才能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进而开始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工作。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律师会认为,立项作为在先行政行为,对其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了外化影响,且最终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没有发改委立项,被征收人也不会面临征收,所以立项是可供复议、诉讼等审查救济的。
然而到了近两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引荐、一个申诉裁定(〔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一个通知的先后作出,立项已经统一进入了“不可诉(复议)”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展改革委部门项目审核批复行政案件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中认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主要是从拟建设项目是否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不涉及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故当事人以项目建设影响其土地或房屋权益等为由,起诉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行为的,因其与项目审批、核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故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一投资项目管理类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标准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以发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认定申请人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据此,在明律师认为,司法是公众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被征收人的你,要用对这道防线,少走弯路,才能在正确的维权路途上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仍有部分律师、当事人寄希望于尝试针对立项批复提起救济程序,但其仅仅只能是一种“尝试”,而很难发挥实际作用。大家要注意摆准这一程序的位置,不要因此而浪费时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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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