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违法征收,如何见招拆招进而获取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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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4日,一纸《房屋征收决定书》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的王先生的房屋和经营场所都纳入了征收范围。由于补偿安置条件不能保证王先生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其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年12月9日,红山区人民政府又对王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书》。王先生在收到此《补偿决定书》之后,突然意识到若自己再不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强制执行——拆迁房屋了。王先生经过深思熟虑,于2017年1月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律师办案】


梁红丽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违法点:


第一,《房屋征收决定书》的作出时间2016年8月4日,在该行政行为作出的6个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在2017年2月3日之前都属于法定的诉讼期限。而区政府于2016年12月9日竟然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对王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书》;


第二,该《补偿决定书》写到“被征收人自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签订补偿协议或不交付房屋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却剥夺了王先生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显然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了解到上述违法点之后,梁律师对《房屋征收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防止其因为诉讼时效届满而失去诉讼救济的权利。紧接着又对《补偿决定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直指其中要害,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书》。律师同时就该征收补偿行为分别向区政府、征收办发去了律师函,直言其中存在的违法点,并希望征收部门能够采取合法方式与王先生就补偿事宜积极协商。一系列程序提起之后,征收部门多次找到王先生进行协商,但是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征收部门又想出别的招数对王先生造成威胁。2017年5月15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一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贴在了王先生购房时所附带的一处储物室门上,要求王先生立即拆除该储物室。而关于该储物室的实际情况是:王先生购房时间是1981年,并且购房时附赠一处储物室,该房屋和储物室的建造时间都早于2008年,但是执法局作出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却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根据我国“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梁律师就上述情况向执法局发出律师函,并且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在执法局接到律师函不久后,又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王先生在梁律师的安排下,和家人一起参与了这场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王先生将行政机关的违法点都一一指出,也是这次听证会,征收部门意识到想要通过认定“违法建筑”来一步步拆除王先生房屋的途径很难走通,在短时间内拆掉其房屋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征收部门在拆迁进程无法推进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寻找王先生进行交谈,最终于2017年7月签订了双方都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历时半年,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代理让当事人收获了满意的补偿,也成功化解了一场征收补偿纠纷。


【律师说法】


被征收人在见到《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时,首先一定不要错过复议期限和诉讼期限,一旦错过,便会丧失自己的救济权利;其次要仔细研究《补偿决定》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以确保自己提起的程序能够有效阻止司法拆迁的进逼;同时,当征收部门采取诸如“认定违法建筑”从而拆除房屋等手段时,被征收人不要慌张,要用法律思维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分析,找出其不能成立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起程序。通过见招拆招式的有效应对,最终实现在谈判桌上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宋亚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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