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别墅拆迁项目启动“协商搬迁”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事实上,在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前先通过“协商搬迁”进行操作已成为一些地方的常见做法,其合理性也为最高法的相关判例所认可。那么,“协商搬迁”究竟要遵循哪些原则呢?被征收人又能在哪些层面上对其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呢?
【协商搬迁、协议搬迁与预签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关于“协商搬迁”的规定,即“协商搬迁”更多的是一种政策上的创新、探索,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依据。
同时要讲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协商搬迁” 既不同于发生在棚户区改造类项目中的“预签约”行为,又与通常所说的“协议搬迁”存在差异,三者的区别如下:
协商搬迁 | 预签约(又称“模拟征收”) | 协议搬迁 |
商量着来,未来可能启动征收 | 有地方性规定为依据,达到一定签约比例下征收决定 | 商量着来,无行政强制性 |
多见于征收项目初期 | 多见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 | 多见于腾退、合村并居、城中村改造等“村民自治”项目 |
政府主导 | 政府主导 | 村委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主导 |
所签协议与征收补偿协议无关 | 所签协议将可能转化为征收补偿协议 | 签订的是拆迁补偿协议 |
逾期不签约损失奖励金 | 同右 | 同右 |
简言之,“协商搬迁”并不考虑同意签约的比例问题,只要签约期限届满,政府就会对剩余的未签约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就与“预签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而三者之间最大的共同点就在于都会设置奖励金政策以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签约,逾期未签约时损失奖励金将是注定的。
【“协商搬迁”中被征收人的4大监督要点】
“协商搬迁”与“协议搬迁”虽只一字之差,但其往往具有更为显著的行政性——后者可以允许反复、长期商谈协议,达不到绝对多数同意的比例一般不会实施拆除行为,但前者则是征收拆除的“预告片”,多用于牵涉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不拆不行”的项目中。
对于这一新事物,被征收人可从以下4点对其进行监督,并作为是否配合签约的决策依据:
1.“协商搬迁”不得逼签。既然是协商,那么你情我愿是基础,任何逼签行为都是不该在此期间发生的,否则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报警、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就逼签行为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协商搬迁”的补偿标准、项目、方式、期限等应当基本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原理,不得畸低。如前所述,“协商搬迁”是政府行为,且后续指向的是征收拆迁,那么其在补偿利益的保障上应当不低于《条例》所规定的内容。
倘若行政机关先用一个较低的标准与被征收人协商进而“促签”,这显然是对先签约群众利益的不负责任。
换句话说,尽管协商搬迁所签订的“协商搬迁协议”与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但其在条款设置和标准上应当是大致统一的。被征收人可以参照《条例》对征收补偿协议的规定来审查这份率先出现的协商搬迁协议。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譬如某项目在协商搬迁方案中指出,选择产权调换协商搬迁的,需要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费用后自行与可选房源的开发商办理购房手续。
请注意,这一操作并非征收领域中的“房屋产权调换”,而更近似于一些项目中的“货币化安置”。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其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享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样的“交房—领钱—购房”的过程中,会不会存在影响被征收人权益、便捷性的新问题,这是需要大家认真考虑的。
再比如“非住宅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表述显然与《条例》的规定不符,那么在“协商搬迁”阶段被征收人能否接受这样的补偿方式,就需要我们自己去把握。
3.“协商搬迁”应设置充分、畅通的沟通渠道。既然是协商,就需要有充分有效的沟通作为保障,而不能直接将单方准备好的方案、协议文本硬塞给被征收人,什么都不去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方案、协议文本产生疑问时,可以直接找区、乡镇政府领导对话,这样有助于消解分歧增进共识,避免不必要的对立和矛盾。
4. “协商搬迁”不应减损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在明律师的这个表述略有些不合逻辑,但在实践中这样的问题却是大家不得不防的。
譬如在有些项目中,“协商搬迁”后的征收行为往往“提速”推进,出现签约期限仅10天,征收补偿决定以公告形式直接作出却不分户送达等不规范操作,协商不成就强拆的也有发生。
我们要郑重强调的是,“协商搬迁”不应影响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对征收决定、违建认定结论、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的救济权利,更不应发生复议、诉讼难以被立案受理等非正常现象。
总之,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和地方政府牢记的是,拆除房屋必须依法而为,协商也必须依法协商。在此基础上,双方通过持续不断地沟通、谈判相互理解和配合才是应当的,尤其征收方更应当在此过程中保持适度的谦抑和态度上的友好。毕竟,“协商搬迁”要处理的往往是一些棘手的难题,房子住不下去了首先受到重大影响的是被征收人群体。只要征收方充分考虑到这些,真正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去想问题,那么协商搬迁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此类问题的好方法。(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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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
介绍文案写得再全,也很少讲流程。谁接电话、怎么分案、什么时候能见到人,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