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征收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居于最重要的核心位置上,是一个征收项目合法启动实施的标志。实践中,被征收人多是在决定作出后忙于应付补偿安置,而往往无暇顾及决定本身是否经得起推敲。本文,在明律师刘博韬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生动示范了如何针对这不可一世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相信会为大家的依法维权拓宽思路……
2017年9月,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因华中农高区太湖新城项目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公告了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张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安置不满,张先生始终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据区政府提供的数字,片区内应签约的108户中余下的107户已全部签约,仅剩张先生一户未达成协议。眼见征收方持续向自己施压,形势变得越来越紧迫,张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在明律师接办此案后,指导被征收人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点,依法应予撤销。那么,在明律师究竟是如何针对这份征收决定进行审查的呢?
争议焦点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被告区政府虽然提供了大量证据,但却未能有效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论证、公示、修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区政府提交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送审修改稿于2017年9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公示的照片,以及对补偿方案的7份征求意见书与回复。
对此,刘博韬律师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其一,根据公示照片显示送审修改稿的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明显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未依法经过论证且未经过至少30天征求意见的期限就最终定稿了补偿方案。
其二,公示照片不能显示张贴的准确位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
其三,征求意见书发出时间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一天,违反了“先拟定补偿方案后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性规定。
其四,征求意见书中仅通知了生产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征求意见,而未征求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的意见,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党员代表、职工均无权代表原告发表意见。征求意见回复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是按照统一格式抄袭的结果。
争议焦点三:涉案项目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仅提交了当地财政所开户许可证,但因账户主体、没有具体的数额等不足以证明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博韬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若撤销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对该房屋征收决定判决确认违法,并由区政府依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在明拆迁律师就此想提示大家的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审查是一项极具专业性且需要大量耐心细致工作的维权步骤,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往往能够从纷繁复杂的程序中抽丝剥茧,将征收方的漏洞、问题用放大镜找出来,全面暴露在阳光之下,进而为被征收人赢得协商谈判的平台与空间。在见到房屋征收决定后的6个月内及时起诉,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一役,当然这需要被征收人在维权中不断提高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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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