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咨询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 200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4日政府令〔2003〕第6号发布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实施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规划、计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受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应当自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将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交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1个月内将其余百分之二十资金也交到指定帐户。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逾期补偿费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人防工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


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四十元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承租他人房屋经营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付给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搬家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一次搬家定居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十元的标准付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二)单位搬迁的补助费,根据其搬迁量,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规定计算。


第三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原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每月每平方米五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2018年江西吉安吉州区新村小学西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17年09月22日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听证行政行为违法案

17年09月22日
由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闫某某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公告无效纠纷上诉一案

17年09月22日
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峰律师代理的太原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行为案

17年09月22日
江苏省违建拆迁案例:7天之内走完拆违程序?诉讼告知政府:您违法了!

17年09月22日
2019年7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郑某某诉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

17年09月22日
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温榆河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与上辛堡村委会解除合同民事纠纷案

17年09月22日
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马丽芬、闫会东律师代理诉北京市住建委一案

17年09月22日
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太原市段先生等人诉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法定职责案胜诉

17年09月22日
本所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房山区杜先生诉房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违法一案胜诉

17年09月22日
房拆迁纠纷案例:直管公房遇拆迁却遭拒绝承租人变更,你该怎么办?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北京地铁十九号线一期工程平安里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17年09月22日
【行政拆迁赔偿】天井、柴间、通道等共有部分,能“少数服从多数”直接拆迁吗?

17年09月22日
涉征地复议决定遗漏复议请求,我能再次申请复议吗?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内蒙赤峰红山区东城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17年09月22日
2018年海南省东方市棚户区房屋改造拆迁计划公布

17年09月22日
浙江省2018年度湖州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17年09月22日
棚改所涉集体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能按590号令走程序吗?

17年09月22日
广西省房屋征收案例: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17年09月22日
律师解惑:棚户区改造等房屋征收中评估机构到底怎么选?

17年09月22日
2017年8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杨念平、黄艳律师代理的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广西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9万套

17年09月22日
2019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代理的林女士等26人诉平阳县人民政府签约通知行政行为上诉一案

17年09月22日
老小区拆了60平米怎么赔偿

17年09月22日
2018年10月2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代理的撤销行政许可纠纷案

17年09月22日
2020年5月18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由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康某某诉周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类纠纷一案

17年09月22日
2019年02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罗某某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履行义务纠纷一案。

17年09月22日
2017年6月20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家才律师代理的国土地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17年09月22日
2019年8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黄晓丽律师团队代理的马某某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一案

17年09月22日
2019年2月21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夹江张先生诉夹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拆迁一案。

17年09月22日
河南省某市中院胜诉:直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下的征收决定遭撤销!

17年09月22日
浙江省2018年度嘉兴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17年09月22日
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7年09月22日
什么是代履行?(一)

17年09月22日
【房屋征收】什么?拆迁居然有5种?你遇上的究竟是哪个,一文帮你分清!

17年09月22日
2018年焦作山阳区、示范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中开工!

17年09月22日
证件多年补不下来,遇征收房屋要当违建被拆?法院判了,这不对!

17年09月22日
棚户区拆迁补偿分配方案

17年09月22日
棚户区改造补偿纠纷裁判新倾向:程序不合法不影响补偿决定合法!

17年09月22日
城中村改造补偿多么

17年09月22日
遭遇棚改、腾退等项目,无证的自建房真的不能获取任何补偿吗?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平凉市静宁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工程党校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7年09月22日
5份胜诉判决展现律师力量 政府拆迁被判违法!

17年09月22日
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7年09月22日
【国有土地拆迁】浙江金华中院胜诉判决:婺城区政府又被判拆迁违法了!

17年09月22日
浙江省2018年度绍兴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一批)

17年09月22日
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想维权?你找对这3类人了吗?

17年09月22日
【房屋拆迁】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7种情况下你可以反悔!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天津东丽区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信息

17年09月22日
2018年福建省三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17年09月22日
【在明拆迁讲座】马丽芬律师: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拆迁人如何获得高补偿?

17年09月22日
2018年浙江建德市新安江府北、健康南区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7年09月22日
2018年湖南省益阳市(代管沅江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北京市密云区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清单

17年09月22日
山东省旧城改造案例:170多页证据材料细分析,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17年09月22日
代理5个月未提一诉——梁红丽律师助力当事人获得2000万+征收补偿!

17年09月22日
涉征地复议决定遗漏复议请求,我能再次申请复议吗?

17年09月22日
居民小区拆迁怎么赔偿

17年09月22日
2018年海南儋州市万洋高速儋州互通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7年09月22日
陕西省公布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17年09月22日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通知

17年09月22日
2018年北京市怀柔区棚户区改造计划

17年09月22日
农村宅基地遇政府征收应该怎样补偿?

17年09月22日
《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五十四)

17年09月22日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经济合作社诉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7年09月22日
浙江省2018年度舟山市棚户区房屋拆迁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二批)

17年09月22日
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黄先生与罗甸县人民政府、罗甸县龙坪镇人民政府、罗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占地行政纠纷一案胜诉

17年09月22日
征地赔偿多少钱一亩和各地征收赔偿补偿标准

17年09月22日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17年09月22日
2017年5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所纪召兵律师代理的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17年09月22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17年09月22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17年09月22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17年09月22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17年09月22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17年09月22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17年09月22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17年09月22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17年09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7年09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17年09月22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