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时没有仔细研究,向法院交的答辩状是一拍脑袋想出来的!”如果不是亲耳所闻,任何人都难以想象,这话竟出自行政机关出庭人员之口。在暴力拆迁屡见不鲜的当下,本是相对普通的一起违法拆迁案件,却因行政机关的当庭答辩而变得格外扎眼……
【案情简介:2个小时才出警的派出所】
当事人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某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依法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2016年9月17日上午,当事人外出办事,接到电话称其房屋被拆。当事人赶回后,其房屋已成一堆废墟,屋内物品也损毁殆尽。据围观群众称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了本次拆迁行为。没有人愿意出庭作证,热心的群众仅提供了录制的视频。视频中除了张牙舞爪的挖掘机,就剩尘土飞扬中的几个模糊的背影,据说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但具体身份并不清楚。此后当事人拨打110报警,派出所近两个小时后才出了警,但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也未调查告知拆迁的主体。然而仅靠这些视频,很难证明镇政府是拆迁的主体。
【律师代理:旁敲侧击,确认拆迁主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谢瑞青介入该案后,果断针对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未依法作出受案回执的行为违法。在该案的审理中,派出所出具了答辩状,称拆迁行为属于政府规划拆迁。
虽然没有明确到底是哪个行政机关实施的,但这样的答辩对拆迁案件而言已经是比较有利的证据,起码可以证明这是一起行政强制拆除案件,是一个政府行为,再结合该地区负责拆迁的主体就是镇政府,佐以拆迁现场的视频,认定镇政府实施了拆迁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风云突变的庭审:答辩状不算数了?】
起诉镇政府拆迁违法的案件立案很顺利,镇政府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认可了拆迁的事实。就此情形而言,这个案件开庭就是典型的走过场类型的,对代理律师而言几乎没有挑战性。除被告外,合议庭和原告均认为这个案件很简单,甚至开庭前,法官还问代理律师:“被告已经认可了实施拆迁的事实,你们的那些证据还提交吗?”
然而到被告答辩环节时,被告出庭人员突然称要收回原先的答辩状,称当时没有仔细研究案件,向法院交的答辩状是拍着脑袋想出来的!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年近50的老法官一脸茫然,旁听席上也是一片哗然,甚至有人出声呵斥:“不要脸!”法官再次询问了被告出庭人员,并直接点名让被告负责人某副镇长亲自回答,副镇长称同意另一出庭人员的意见。
这样的情形显然出乎法官以及代理律师的预料,为稳妥起见,代理律师当即申请休庭,法官同意并决定休庭二十分钟。
【紧急联系,巩固证据】
在此前起诉派出所未依法出具受案回执案件中,派出所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庭后多次联系当事人,希望当事人能够撤诉。代理律师提出条件,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告知拆迁的主体。派出所出于各种考虑,一直犹豫不决,直至拆迁案件开庭前一分钟,派出所所长才拍板同意代理律师的条件,并约定次日办理手续。
休庭后,代理律师立即联系派出所所长,明确地告知:立即出具书面说明并送到法庭,过了开庭,就坚持不撤诉了!
不到十五分钟,派出所所长亲自带着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说明》赶来。《说明》明确表示:拆迁行为是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的。
此后的庭审无需赘述,案件结果也不言而喻,当事人一方赢得了胜诉。
【律师说法:政府公信力岂容儿戏?】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镇政府在加盖公章的答辩状上已经自认了实施拆迁的事实,此后又没有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之前的自认,参照上述规定,已经可以确认其实施了拆迁的事实。当庭答辩的出尔反尔无疑只是一场闹剧。
其次,案件胜败事小,政府公信力事大。舍本逐末,出尔反尔,即使赢得一个案件,却丧失百姓对行政机关的本就岌岌可危的信赖,孰轻孰重?决策者应当冷静地分析对待。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对当事人、对律师同样适用,即对待任何案件,即使再简单也不能掉以轻心,唯有做好万分的准备,才能够在案情突变时做到沉着冷静,以不变应万变。(谢瑞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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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包括: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导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要求
1、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2、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中央中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北京市纪委举报电话010-12388;天津市纪委举报短话022-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