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案例:民国时期房屋被当违建拆迁,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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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的马女士一家,目前正面临拆迁。马家有祖产11间房,在文革时交公,1983年落实政策时返还了11间,但返还时已被国家拆除5间。马女士的父亲生前因经济困难没有办成房产证,但有1951年北京市土地房产所有证。因没有办理新的房产证,房屋一直得不到拆迁办的认可。后因老房年久失修,马女士在维修房屋时将拆除的5间房屋重建。现手头有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返还时所有证明文件,有民国时盖房修房手续,有郊区土地房产证。但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以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房屋为违法建设,并在2017年8月23日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马女士一家经过多方考量,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段福惠助其维权。


第一阶段:申请阅卷


段福惠律师了解案情后,针对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趁热打铁、步步紧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出阅卷的申请,申请查阅行政复议一案中城管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其他有关材料。因为律师深知,对于之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能够被支持,找到其中的违法点是关键中的关键。特申请阅卷,通过阅卷得到更全面的信息,才能够更好地把控案件的走向。


第二阶段:发出代理意见


段福惠律师深切感知到了马女士一家心急如焚的心情,通过及时查阅卷宗及向委托人的了解,就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出代理意见,主要针对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城管局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因为未经调查核实,城管局提交的所有检查、勘验笔录上均未明确被检查人、被勘验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其签字确认;而且城管局并未提供其执法人员的身份、职位等信息,仅有执法证号,也不能证明其真实的身份;再者,涉案房屋系马女士之父马先生所遗留,经历了文革特殊时期的没收和发还,又加上当时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充分履职行为,才没有办理正式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非常复杂,其存在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对于此种类型的房屋不能以简单的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拆除。


其次,认为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上严重违法。本案中,城管局在实施拆除行为之前,并未制作责令限期改正的相关文书,也未制作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更未履行拆迁前催告等程序。而且城管局并未提交任何关于拆迁实施现场的证据材料,根本无法证明其合法实施了强制拆除。城管局也应制作符合法律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于相对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等等。城管局均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的一般法律规定。


再次,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涉及拆迁,城管局拆除涉案房屋有滥用职权介入拆迁的嫌疑。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涉及的项目,相关拆迁单位已经向马女士家下发了拆迁补偿及签约方面的通知,现马家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城管局在此期间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强制拆除房屋,“以拆违代拆迁”,滥用行政职权介入拆迁工作。而且当地没有建房手续的不只马女士一家,城管局只拆除马女士家房屋的行为也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最后,段福惠律师认为城管局并未顾及马家的利益,直接就拆除了涉案房屋,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而且马家房屋是在自家原有院落内建设的,用于自家人居住,没有超出原有的规划范围,也没有改变规划用途,且存在已经几十年。且不说《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用该法规制其实施之前的建设行为并不妥当;就其房屋本身而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不加以区分而直接拆除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当。


第三阶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终获支持


通过段律师及时准确的找到案件症结,一份于法有据、与理可依的代理意见交到了海淀区人民政府手中。最终,区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城管局在查处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应当履行限期拆除、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城管局未履行相关程序便将马家的房屋予以拆除,系违反法定程序。故作出了确认城管局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点评】


程序是法治和肆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实体。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正性的有效措施。如遇类似案件,当事人一定要紧盯程序的防线,运用法律武器,切实合法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重视起来,并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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