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房承租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享有获取补偿权益的资格,这是不需要590号令作出明文规定也能够被实践认可的事情。然而近日,在明律师杨念平代理的一起案件中,6名环卫系统的当事人居住生活了10多年的公房遭遇棚户区改造项目,他们竟在分文补偿没有拿到的情况下被直接强制腾房,落得个“老无所依”的悲惨境地。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公房承租人面临征收的补偿怎么能一下子就化为泡影了呢?老百姓又该通过类似案件吸取怎样的教训呢?
【基本案情:住了10多年一拆迁被轰到大街上】
6位委托人系某市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后改制为“环卫中心”)的职工。1999年到2000年期间,根据单位制定的职工福利性安置房分配政策,分得面积为12-20平方米不等的公房用于生活居住。一晃16年后的2016年,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此时,环卫中心竟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公房出售、过户工作,致使其最终未能办理房改,无法作为被征收人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没过多久,环卫中心竟一纸诉状将委托人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立即从所居住的房屋中腾退,返还涉案房屋。这一民事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委托人无奈之下只得被迫搬离了涉案房屋,房屋很快被予以了拆除,委托人也就此过上了自谋住处的艰难生活。
那么,委托人凭什么就被零补偿轰到了大街上呢?在明律师杨念平在接办此案后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公房承租人身份,环卫中心根本不承认!没有了这一决定性的身份,委托人也就丧失了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的资格,棚户区改造
整个就与其没有关系了。这里面的“诀窍”究竟在哪儿呢?
【法律分析:租借协议,哭笑不得】
原来,委托人手上持有的协议文本并非规范的公房租赁协议,而是一份名为“租借协议”的不知所云的东西。协议一开篇,环卫中心就明确指出:“凡我中心产权,区房管局产权(环卫中心使用权)可居住的平房一律作为周转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只予租借……”虽然2006年签下这份协议文本时委托人均提出了异议,但却立刻遭到了环卫中心的各种强势打压,最终迫不得已之下在协议上签了字。而到了前面提及的“腾房”民事诉讼中,环卫中心一口咬定涉案房屋系“租借”给委托人暂时居住使用,而并非“公房承租”法律关系。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让不让继续住就变成了环卫中心一方可以说了算的事情,委托人的权利主张也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杨念平律师
指出,本案中有两个点足以证明事实上6位委托人就是公房承租人,而完全是环卫中心在征收补偿的利益面前出尔反尔:
其一,“租借关系”完全于法无据,显然是环卫中心人为“创造发明”的产物。何为“租借”关系?翻遍法条也找不出依据来。而“租赁合同关系”倒是很明白的事情。事实上,据委托人透露,单位领导曾向他们表示,协议你们就该签签,等到征收了不会影响你们的补偿权益。结果征收来了,单位却“变卦”了,完全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其二,根据资料显示,2005年委托人先后将户口迁入了所居住的公房。单位房管所曾为委托人开具了入户证明,于迁移户籍时提交给了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上明确写明“XX现承租我单位房屋”,委托人这才得以依据户籍管理的政策将户口迁入了公房所在地。试问,若非公房承租关系,而仅仅是环卫中心口中的“租借关系”,户口可能办得进来吗?证明上白纸黑字写得是“承租”,怎么到了协议中就变成“租借”了呢?
目前,在明律师仍在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的房屋居住或补偿安置权益。
在明
没有补偿权益人身份,维权就难以启动,这就是这类案件带给广大被征收人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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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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