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本节目由无锡刑事律师刘波讲解贩卖果味电子烟涉案100多万,法院怎么判?
首先贩卖果味电子烟涉嫌非法经营罪,我曾经参与过的的iqos不加热电子烟弹的案子销售金额40万,最后判了5年,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很死,只有两档5年以下和5年以上,非法经营烟草超过25万就满足情节特别严重,起步价就是5年,涉案100多万要么把金额降到25万以下,要么有从犯,自首,重大立功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否则法官手下留情的话也要5年。
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解答: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主观:
倒卖电子烟如果未取得烟草专卖局的专卖许可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张某某、马某甲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销售金额分别达到80余万元、50余万元。
近日,徐州贾汪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相关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张某某、马某甲分别被判处有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对马某甲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对马某乙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解答:
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主观:
倒卖电子烟如果未取得烟草专卖局的专卖许可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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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徽2018拆迁计划书,非法经营电子烟判刑案例?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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