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被其他人占用,违建建筑影响他人,他人有权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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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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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违建房屋被其他人占用,违建建筑影响他人,他人有权拆除吗

一、违建建筑影响他人,他人有权拆除吗

他人是否有权拆除违建建筑,这个问题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的考量。

一、违建建筑的拆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即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这表明,一般个人或单位并没有直接拆除违建建筑的权力。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若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个人或单位无权直接拆除他人的违建建筑。

二、合法拆除违建建筑的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是合法拆除违建建筑的程序之一。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前通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等。在强制拆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三、总结

综上所述,他人并没有权力直接拆除违建建筑。违建建筑的拆除需由相关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得擅自拆除他人的违建建筑。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二、违建如何不被拆除

法律分析:

违建有权利拆除的部门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建不影响他人一定要拆吗

法律分析:

违建的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强行拆除违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其法定程序为:

1、查明事实阶段。

2、处理和处罚阶段。

3、补办手续阶段。

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5、行政裁决阶段。

6、强制执行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违建谁有权利拆除

法律分析:

违建有权利拆除的部门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一、违建如何不被拆除1、违建不被拆除的情形如下:

(1)因为证件不全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

(2)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子;

(3)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

(4)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并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5)在土地总体规划之前建造的房屋。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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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建房屋被其他人占用,违建谁有权利拆除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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