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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法律条文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法律条文的详细解答:
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征地补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时,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征地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表明外嫁女在一定条件下仍保留其原承包地权益。
外嫁女享受征地补偿的条件:
条件一: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若其户口仍留在原村,则被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条件二:外嫁女与户口所在村存在土地承包关系。这意味着她既承担了对原村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包括征地补偿。
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权利等,虽未直接涉及征地补偿,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重视。
村委会拒绝分配征地补偿的处理:
若村委会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外嫁女可依法维权,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综上所述,外嫁女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是否与户口所在地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下,符合条件的外嫁女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权益。
外嫁女户口迁出,在娘家仍有土地,可以纳入征地安置人员。
1、外嫁女户籍还在本村,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外嫁,有资格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2外嫁女的户口即使随着婚嫁迁出,但是其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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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外嫁女户口迁出,在娘家仍有土地,可以纳入征地安置人员。
1、外嫁女户籍还在本村,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外嫁,有资格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2外嫁女的户口即使随着婚嫁迁出,但是其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
“外嫁女”不必然丧失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外嫁女的户口未迁出,或者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与娘家所在地村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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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外嫁女子女征地补偿法律条文,外嫁女户口迁出,但娘家仍有土地,能否纳入征地补偿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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