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多拆迁户第一时间听到律师建议要起诉政府、行政机关,都觉得不可能赢,就是这样固有思想导致很多拆迁户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那么老百姓在拆迁中打官司真的赢不了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离信息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近年来,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征收补偿领域的行政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前几名分别是:土地征收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等。
主要原因则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律程序繁多,政府发布的文件也数不胜数,各个地方情况不同,当征收方与老百姓在补偿安置上不能协商一致时,为了能够加快开发进度,部分地区行政机关就采取先征地拆迁,后安置补偿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不了,接下来就得打官司维权,这种情况下基本上一告一个准。
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很多拆迁户对法律了解较少,对起诉期限、上哪起诉、如何诉讼都不了解,就导致在各地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每年有成百上千起案件因被告不适格、诉讼超期等原因而被裁定驳回起诉,“无效官司”不仅耽误了当事人的诉讼期限,浪费了大量时间成本,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低效率,甚至有的当事人还错过了起诉正确被告的复议和诉讼期限,让律师为当事人感到惋惜。
面对这种困境,建议拆迁户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一时间,先给专业拆迁律师打个电话,详细讲述自身情况,主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找准起诉对象,通过正确的途径,依靠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依法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讼累,最大程度节约自身时间、精力及其他诉讼成本,防止因自己告错对象,错过了宝贵的起诉期限的要求,同时,也避免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如果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第一时间不要害怕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先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占据主动,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获取维权方案,从而拿到自己的合理补偿。
法律主观:
拆迁律师接受合法委托后敢和政府打官司。
拆迁律师指专职或兼职就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业务范围包括: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除违章纠纷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官司能打赢。
关键是要能够收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如当地政府下达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而且必须是近年的,这样才有说服力,这种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拆迁方有这几个违法点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1、征收开始阶段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发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3、评估环节的评估机构没有让拆迁户自由协商选择,评估人员没有现场进行勘察测量;
4、当老百姓拒不搬迁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申请,直接强拆房屋的;
不给教育费官司能打赢吗
如果是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判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相应的抚养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欠条能打赢官司吗
有欠条能否打赢官司要根据具体情况。
原告仅有欠条这一单独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相对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欠款发生的事由、真实性。
当然,如果债务人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欠款发生的原因、己方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而对方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欠款的组成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赢得诉讼。
相反,原告的证据不充足,将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就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
法律分析: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主观:
拆迁律师接受合法委托后敢和政府打官司。
拆迁律师指专职或兼职就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业务范围包括:
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租赁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拆除违章纠纷等。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一般是不可以的, 拆迁补偿协议 是具有可诉性的,但可诉并不代表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的,签订后就不能提高补偿,如果协议无效的,才有可能提高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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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官司,和政府打拆迁官司结果会怎么样?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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