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法条变迁说明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其产生与当时罗马社会家庭状况及概括继承制有密切联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和供养。《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是一项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居住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本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信· 裁判规则
1.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女方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期限,现期限届满,女方应腾退房屋——王爱斌与林佩霞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约定了女方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期限至子女参加工作,现子女均已参加工作,居住权期限已经届满,居住权消灭条件已经成就,故女方依法应当将房屋腾退给男方。
案号:(2021)吉0602民初197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2.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应按时搬出房屋——闫保平、闫保平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无权处分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私自将所有权人庄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权利人居住使用。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调解协议约定,居住权人自调解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居住的权利,期满按时搬出,房屋重新归房屋所有人管理使用。两年期限届满后,居住权人未按时搬出房屋,构成违约,房屋所有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收回房屋并无不当。
案号:(2021)陕0304民初725号
审理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3.因房屋拆迁,居住权人无房可住,现所有权人应在获得的货币补偿范围内给付居住权人一定的住房补贴——廖灿碧、龙有林、龙玉芳等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在其丈夫去世之前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其丈夫为权利人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权利人取得了该拆迁房屋的居住权。因房屋拆迁,权利人无房可住,现所有权人应在获得的货币补偿范围内给付权利人一定的住房补贴。
案号:(2021)川1322民初34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1.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居住权消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居住权人成年时,居住权即消灭。再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居住权消灭,作出如此约定的,约定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二是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根据本条的规定,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556-557页。)
2.在住宅灭失或被征收的情况下,居住权归于消灭,此时所有权人是否仍对原居住权人负有特定义务
于住宅灭失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基于我国国情,有必要规定居住权如果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和保险,居住权人可以获得一定赔偿。“因房屋灭失,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的补偿,但居住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房屋灭失的除外。”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区分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设立两种情形。在商业投资领域等有偿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因客观原因导致住宅灭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居住权人可以不再支付剩余期限内应当支付的居住权价款。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返还。此时,不发生所有权人以所获得赔偿金向居住权人赔偿的事宜。而在无偿设立的情况下,因居住权人并未支付对价,故居住权消灭的,原则上不发生赔偿或补偿。但应当考虑的是,当所有权人因住宅灭失获得了足额赔偿,则该赔偿必定是针对其所有权“圆满”状态的赔偿,而实际上所有权人在住宅设立居住权后享有的是“虚有权”,前者价值显著高于后者。故在此情形中,所有权人应当就该部分差价给予原居住权人以适当补偿。特别是在遗嘱设立居住权情形下,遗嘱人以住宅分别为不同子女设立所有权和居住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如果住宅灭失后继承房屋所有权一方获得充分赔偿而居住权人却无任何补偿,则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图。相应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未得到充分受偿,则强制其给予居住权人部分补偿显然有违公平。总而言之,房屋灭失后居住权人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确立规则。
于房屋被征收的情形,则情况有所不同。《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由此,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人均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补偿。但居住权人如何获得补偿,则可以有两种路径选择:第一,由国家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分别予以补偿。这样固然有利于对居住权人利益的保护,但需要补偿主体事先区分所征收的房屋是否已设定居住权,精准辨识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在涉及成百上千户居民的规模化征收工作中,这样的做法难免会显著降低征收工作效率,提高征收工作成本。第二,居住权人的利益包含于房屋所有权的整体利益中,在征收补偿阶段没有必要区分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的利益。故居住人应得的补偿款,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统一领取后,再由居住权人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此种模式,可以维持现有的征收补偿制度,且易于适应有偿和无偿设立居住权等不同情形。例如,房屋所有权人以帮扶为目的,为方便居住权人就近工作而无偿为其设立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人系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好意无偿取得居住权,故在居住权因房屋征收消灭后,其不应再从房屋补偿款中分配利益。于此情形下,如果由征收补偿主体判断是否应当补偿居住权人并不现实,而交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处理则更为妥当。以上两种路径如何选择,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法信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居住权的设立、合同内容、登记、转让和期限等。
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但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人享有物权效力,租赁不能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吗
可以。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结语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享有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
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保障终生居住,但在居住权消灭前,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物权效力,租赁关系不得干涉居住权人的权利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主要有:
1、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享有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是不被允许的。
3、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居住权的设立、合同内容、登记、转让和期限等。
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但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人享有物权效力,租赁不能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可以保障终生居住吗
可以。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为其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
但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即告消灭。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另外,居住权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之章,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对标的房屋享有物权效力,而租赁是债权关系,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承租人无权干涉居住权人行使权利。
结语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享有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条款。
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另有约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保障终生居住,但在居住权消灭前,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物权效力,租赁关系不得干涉居住权人的权利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民法典的居住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1、拆迁庄基地补偿标准
2、国土住宅房基地拆迁补偿方法
3、房子拆迁地基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地基有补偿吗
5、中国房子拆迁
6、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
7、中国房屋拆迁新政策
8、房屋拆迁宅基地补偿标准
9、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分配
10、房屋拆迁宅基地赔偿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房屋拆迁和庄基地如何补偿2026,”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国房屋拆迁和庄基地如何补偿2026,2023年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概述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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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