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7拆迁计划图,为什么会有腐败有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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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7拆迁计划图,为什么会有腐败有冤假错案?

一、为什么会有腐败有冤假错案?

为什么会有腐败有冤假错案?

二、怎么看待冤假错案,规定是

1、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

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2、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

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

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

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一、法院判决的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是属于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关是及时进行改正,还受害人一个清白,并且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判借案件司法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

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包括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别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人身侵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有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种:

一种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种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

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

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四、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二)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

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

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寻租。

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去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而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

这种权力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侦查阶段。

二是将部分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

(四)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

迄今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思想,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推进司法改革的羁绊。

一、关于国家赔偿冤假错案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

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

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五、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1、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

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

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

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

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2、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

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

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

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

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

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一、法院判决的冤假错案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是属于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关是及时进行改正,还受害人一个清白,并且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赔偿,追究判借案件司法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1、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够。

法律中有两个原则,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无罪。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心态,也存在“先入为主”,认定有罪然后去论证支持的做法,出现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

2、过分强调破案率。

当前,一些公安机关过分强调破案率,过分强调“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要求等,这无形之中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3、技术水平和办案能力存在差异。

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取证设备和办案人员能力水平等因素,在取证的及时性、取证量的多少、时间的长短、证据的保存、档案的记录和完善等存在差异。

4、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

当前,我们的办案和判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公众、媒体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媒体曝光率高的案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舆论压力,在案件的处理上更会显得急躁,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职责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中关于违法办案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三章 违反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额线索。

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冤假错案怎么看待?面对冤假错案要能够积极的应对,但具体应对的方法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冤假错案情况才是正常。

对于冤假错案具体应对处理的方法,可以咨询律聊网在线律师得到具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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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苏州2017拆迁计划图,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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