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拆迁计划“暂时未收”和“未列入”的区别主要在于拆迁计划的实施阶段和考虑范围。
一、“暂时未收”
“暂时未收”通常指的是某个地区或房产虽然已经在拆迁计划的考虑范围内,但当前还未正式开始实施拆迁。这可能是因为拆迁计划尚在制定或审批阶段,或者由于资金、政策等其他原因而暂时搁置。这种情况下,该地区的居民或房产业主需要密切关注拆迁计划的最新动态,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补偿方案。
二、“未列入”
“未列入”则意味着某个地区或房产当前并不在拆迁计划的考虑范围内。这可能是因为该地区或房产不符合拆迁的条件,或者拆迁计划并未涉及到该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居民或房产业主可以暂时不用担心拆迁的问题,但也需要关注未来的城市规划和发展动态,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生活和投资计划。
总的来说,“暂时未收”和“未列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拆迁计划是否已经将某个地区或房产纳入考虑范围,以及拆迁计划当前是否处于实施阶段。居民和房产业主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密切关注拆迁计划的最新动态,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计划和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拆迁不公告,一天不签字就扣除一天拆迁奖励,如何应对野蛮拆迁?
黄先生家房屋去年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至始至终,他都没看到补偿安置方案。
这并非上面没有下发,而是村里没有公布。
村里告诉他,补偿的政策都是由村里传达,工作人员都能讲清楚,让村民们放心签字。
能讲清楚有什么用?谁知道是真是假?黄先生并不傻,他坚持让村里拿出正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给村民看看。
但村里不同意,反而说黄先生不配合工作,还说“一天不签字就扣除一天拆迁奖励”。
事实上,村里这一招还挺管用,黄先生周边的村民由于以老年人在家的情况居多,法制意识不强,为了“多领奖励”,陆续签了字,这让黄先生更着急了。
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告,这合不合法?被征收人就没办法知晓补偿标准了吗?下面拆迁律师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具体进行分析。
村里无权隐藏补偿方案,村民有权知悉补偿标准
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征收也在适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咱们也就清楚了,征收补偿方案是应当公开发布并征求村民意见的。
黄先生所在村委,故意捂着补偿方案不公告,不给村民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农村房屋征收中,通常是村委会接受上级委托,具体来组织村民签字。
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些乱像,上面好的政策到了下面执行的时候,就走了样。
村里只考虑根据上级定的任务目标来机械地推进自己的工作,枉顾群众的真实利益和需求,一味想着减少拆迁纠纷矛盾,于是就采取这种“偷偷摸摸”的征收模式,让村民“只管签字不用看补偿方案”。
因为一旦村民落笔签字,村里的工作也就大致完成了。
而面对签好字的补偿协议,即便村民发现不对劲,补偿有问题,也很难反悔了。
这正是当地村委,打的“小算盘”。
村委这种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开,被征收人又该从哪里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
村委不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黄先生又该从哪里获取补偿方案,从而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呢?
律师建议黄先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很明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村委不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咱们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补偿方案,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式、拆迁奖励政策。
这个时候,咱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拿着这份补偿方案,回过头来和征收方及村委好好谈补偿,同时拆迁奖励也一分不能少。
让征收中的“猫腻”无处躲藏,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暂无拆迁计划是指您查询的地方没有拆迁计划,简单来说就是不拆。
那就是目前没有拆迁计划,一般要是有的话相关部门会发布拆迁公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在规划内不一定就必然被拆迁,因为变动因素还是有很多,只有真正由人民政府下拆迁决定的才会必然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拆迁不公告,一天不签字就扣除一天拆迁奖励,如何应对野蛮拆迁?
黄先生家房屋去年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至始至终,他都没看到补偿安置方案。
这并非上面没有下发,而是村里没有公布。
村里告诉他,补偿的政策都是由村里传达,工作人员都能讲清楚,让村民们放心签字。
能讲清楚有什么用?谁知道是真是假?黄先生并不傻,他坚持让村里拿出正规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给村民看看。
但村里不同意,反而说黄先生不配合工作,还说“一天不签字就扣除一天拆迁奖励”。
事实上,村里这一招还挺管用,黄先生周边的村民由于以老年人在家的情况居多,法制意识不强,为了“多领奖励”,陆续签了字,这让黄先生更着急了。
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告,这合不合法?被征收人就没办法知晓补偿标准了吗?下面拆迁律师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具体进行分析。
村里无权隐藏补偿方案,村民有权知悉补偿标准
在拆迁实践中,农村房屋征收也在适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根据上述两个法条,咱们也就清楚了,征收补偿方案是应当公开发布并征求村民意见的。
黄先生所在村委,故意捂着补偿方案不公告,不给村民看,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农村房屋征收中,通常是村委会接受上级委托,具体来组织村民签字。
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些乱像,上面好的政策到了下面执行的时候,就走了样。
村里只考虑根据上级定的任务目标来机械地推进自己的工作,枉顾群众的真实利益和需求,一味想着减少拆迁纠纷矛盾,于是就采取这种“偷偷摸摸”的征收模式,让村民“只管签字不用看补偿方案”。
因为一旦村民落笔签字,村里的工作也就大致完成了。
而面对签好字的补偿协议,即便村民发现不对劲,补偿有问题,也很难反悔了。
这正是当地村委,打的“小算盘”。
村委这种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开,被征收人又该从哪里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
村委不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黄先生又该从哪里获取补偿方案,从而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呢?
律师建议黄先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很明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村委不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咱们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补偿方案,知晓真实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式、拆迁奖励政策。
这个时候,咱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拿着这份补偿方案,回过头来和征收方及村委好好谈补偿,同时拆迁奖励也一分不能少。
让征收中的“猫腻”无处躲藏,从而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分析:
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所以掀起补偿方案是需要公告的,如果不公开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暂时列入拆迁计划什么意思
2、暂时列入拆迁计划的条件
3、暂时列入拆迁计划怎么办
4、已列入拆迁计划
5、已列入拆迁计划是什么意思
6、被列入拆迁计划一定会被拆吗
7、2021年拆迁暂停
8、已列入拆迁计划到真正拆迁要多久
9、拆迁暂停是什么意思
10、列入拆迁计划却没有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暂时列入拆迁计划,拆迁计划暂时未收和未列入的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暂时列入拆迁计划,拆迁补偿方案不公告,被征收人就不能知晓补偿标准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