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立案与调查
接到违建举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现场勘验。
找当事人询问情况,解释规定,同时制作调查笔录以认定违建性质。
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在立案并调查确认违章建筑事实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三、催告与听证
若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发出催告通知,敦促其履行拆除义务。
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后,若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未提出有效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五、实施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决定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若当事人不到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与调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与听证、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实施强制执行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对于违法建筑,要区分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对于严重违法且必须要拆除的违法建筑,也不能被任意拆除,如行政机关不能在夜间进行拆除活动。
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必须遵循以下几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
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程序为:
(1)执法部门发现违章建筑进行立案;
(2)现场勘察;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
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
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 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清楚其权利义务;
(10)限制拆除到期进行核查;
(11)报区政府进行备案登记;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确保送达。
(13)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7天后进行核查;
(14)签发并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15)满足法律规定后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 制作强拆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我国唯一有权对房屋进行强拆的就是法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而如果确定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那么有关部门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法院在受到申请和相关证据资料后会进行相关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下发强制执行文书,执法人员佩戴有效证件,持法院下发的强制执行文书,才能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所以如果乡镇政府需要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话,就要有法院的相关文书,否则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这也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法强拆又可分为“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两种形式。
所谓“司法强拆”,是指对于合法的建筑物,如果因征地而需要拆迁的,需要通过法院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才能实施拆除。
拆迁部门应先行解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
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强拆。
拓展资料: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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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除违建房屋的程序,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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