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违法时,是否应赔偿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类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建设,并可能处以罚款。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则会限期拆除。
二、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程序违法的赔偿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未进行公告或未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那么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征收、征用财产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因此,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并造成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违法时,如果导致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被拆迁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法律分析:
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拆除违章建筑有补偿吗1、拆除违章建筑没有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只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应当给予补偿。
在拆除违章建筑时虽然不给予补偿,但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要给予补偿,因为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什么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如下:
1、立案;
2、调查程序;
3、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分析:
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
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
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形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
1、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人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予以补偿。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未到出让年限的,拆迁人也应补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
2、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注意先提醒被拆迁者,搬迁并保护好个人财产,拆迁人对违章建筑内的财产不施加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请求相应的赔偿。
3、违建一般情形虽然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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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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