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21年拆迁计划图,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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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主办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凤阳21年拆迁计划图,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一、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临1037号一层1019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明,北京其刚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女,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洲河湾镇洲河湾东园一期10号楼901室。

经营者:某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好,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3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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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律分析: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向乙方订购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工程所需的泡沫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内容:

重庆解放碑威斯汀酒店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层呆料施工。

  二、地点:

渝中区解放碑上小较场。

  三、泡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清单详见下表:

  泡沫混凝土供应订货清单

  说明:

  1、表中泡沫混凝土数量为暂定数,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结算。

  2、订购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括原材料采购、泡沫混凝土搅拌、运输到施工现场并泵送至施工面摊铺、振捣、平整的价格,且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3、本工程所需的P〃C32.5R水泥由甲方代为采购,采购价格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四、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及结算付款方法:

  1、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按双方现场实际收方计量;

  2、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天内办完结算,结算书签字后,5天内支付决算工程的全款。

  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转账结算,乙方按实际计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

  五、质量和验收标准:

  按照《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xx、《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对数量和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交货时。

  六、双方责任:

  1、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合物、注水,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泡沫混凝土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输送泡沫混凝土所需的电力、照明、水源,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坚实,警示标志明显。

  3、甲方应填写“泡沫混凝土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3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在乙方未违约的条件下,甲方严禁使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如特殊情况,甲方要采用其他厂家同类产品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与本合同第五款不符,甲方不予收货,由乙方另行换货或由双方协商解决,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6、乙方应提前安排组织好生产,并按甲方的计划时间、交货地点、规格数量及时供货,否则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提供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8、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泡沫混凝土。

  9、乙方在泡沫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

  10、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应泡沫混凝土,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多次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更换供货厂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与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以及发生的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系因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及时付款,乙方应给以理解,并延期付款,具体延期时间经双方协商确定。

  2、供需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乙方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上校。

泡沫混凝土供应完毕,甲方按结算总价支付完毕,乙方将相关资料全部交给甲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天津蓟州某某建材经营部与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 某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 某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某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项15929733.8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 某某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 某某将被告拖欠的16913731.82元砂石料款债权转让给原告。

2022年4月27日,被告分十次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83998元。

2022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欠款总结算单,扣除上述已付款项,被告尚欠15929733.82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付款,故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由某某承包经营。

依据被告与某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后至承包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解除之日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安全质量问题由某某承担责任和义务,被告不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原告所诉债权是在某某承包经营期间形成,且明知某某是实际债务人。

因此,原告应当要求某某承担支付义务,而非被告。

只有在某某追回了承包经营期间债权后并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原告才可以按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

第二,被告与原告及 某某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非三方真实意思表示。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形成其真实意思是被告在履行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二条按规定配合某某处理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工作。

被告之所以履行以上条款是基于相关承包合同和《协议书》中明确了责任人是某某而不是被告。

被告后续履行程序是在某某追回承包经营期间债权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由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并向某某提出付款请求,被告审核后并经某某签字或授权签字同意,被告最后履行付款。

实际上,被告与原告之间都是由原承包人某某安排相关事宜,并由某某承担责任,本案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也没有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

第三,被告不存在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

某某追回的部分货款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被告依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芹提供的手续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后因原告又由某某委托人王芹出面代理提出的付款请求资料与某某提供的资料不符。

其中事宜都是某某操作,被告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财务资料,资料全部由某某把持未交还被告,导致被告无法依法付款。

因此,造成被告无法支付货款的责任,应当由原告和某某承担。

第四,原告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财税管理法规相关规定。

如果原告向某某提出且提供了支付全部货款的凭证及增值税票提出付款请求,被告审核后并经某某签字或授权签字同意后,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这才构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但是,原告至起诉之日,并没有提供已经履行付款请求所需的凭证和增值税票。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所述被告拒付货款的情节没有事实依据。

并且所有资料都保存在某某手中,被告对一切并不知情,所做的手续只是按照为解决某某在经营租赁期间遗留的债权债务而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二条配合某某工作,并不承担法律及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14日,某某公司(甲方)、 某某(乙方)与 某某经营部(丙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

鉴于甲、乙双方存在砂石料购买业务,截止2020年1月20日,甲方尚欠乙方租砂石料款16913731.82元,乙、丙双方存在往来业务关系。

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享有甲方的上述债权中的16913731.82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接受该债权。

二、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甲方消减对乙方的债务16913731.82元,丙方持有对甲方等额债权。

三、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某某公司在协议书的甲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并由某某签名确认;

某某在协议书的乙方落款栏签名确认;

某某经营部在合同的丙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

2022年4月24日,某某公司向 某某经营部的银行账户分十次共转账983998元。

2022年4月29日,某某公司(甲方)与 某某经营部(乙方)签订《某某公司原材料总结算单》,结算单显示:

上期余额16913731.82元,本期某某支付材料款983998元,截止到2022年4月29日最终尚欠15929733.82元。

某某公司在结算单的甲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并由某某签名确认;

某某经营部在合同的乙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

某某经营部提举了《材料购销合同》及《总结算单》,证明2018年10月8日,某某公司与关德亮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关德亮供货等内容;

2020年1月15日,某某公司向关德亮出具的总结算单显示其尚欠关德亮货款16913731.82元。

某某经营部还提举了某某、关德亮、 某某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证明2020年1月20日,关德亮将享有某某169137**.82元的债权转让给 某某, 某某同意接受该债权。

某某经营部还提举了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反映某某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报告中第11页(2)项大额应付款项列示中载明某某公司应付 某某16913731.82元。

某某公司表示不予认可。

其表示,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承包给了某某,承包经营期满后某某没有向其提交财务资料和债权债务资料,无法核实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某某、关德亮、 某某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时,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已届满,某某无权代表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且该协议没有加盖某某公司的公章,亦没有通知某某公司,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计报告中载明应向 某某付款是基于原承包人某某的请求,而非基于债权债务关系。

故某某是欠款的追偿主体,应当追加某某为本案被告。

为证明其主张,某某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

1.某某公司与某某、李存宏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证明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内承包给某某、李存宏以供其经营;

2.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3.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继续承包协议书》,证明双方同意继续按原协商条款履行该合同,继续履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

4.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证明某某自愿在某某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实际被征用前期间承包经营某某公司,双方暂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5.2020年5月某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秀芳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刘秀芳与某某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后,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社会代码证书、公司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开户证书等证件由某某保管;

6.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22年1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期,某某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日内将持有的某某公司相关资质证照、印鉴及印章、银行账户的UKEY审核盾、财务税务管理工具等物品全部返还某某公司,双方还就某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其遗留的债权债务、工商、税务及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约定。

某某公司还提举了 某某债权付款说明及承诺书、某某的付款申请、某某与某某的会计及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授权,证明一直是某某在追偿 某某的债务,某某公司与 某某并无联系;

某某公司依据某某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支付款项;

并表示在2022年1月19日收回了公司公章。

某某经营部表示不予认可。

其认为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约定与 某某经营部无关,本案合同相对方是某某公司;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某某公司的盖章确认,某某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银行入账回单、总结算单、材料购销合同、审计报告、承包经营合同及协议书、付款说明及承诺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

法律主观:

案例介绍原告启新辉公司和被告三向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深圳市启新辉实业有限公司电梯维修培训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相应设备,于原告付款后90日内交付,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总费用338102元,费用分期支付。

合同违约条款第九条第四项约定:

乙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设备总值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5项约定:

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设备款千分之一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一期费用,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交付设备,于是原告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要求被告尽快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之后向原告回复《承诺函》,承诺在2014年4月28日前向原告交付所有设备,如有违约,将按合同中签订的违约条款处理。

该《承诺函》后附附件,附件第9.2条约定三向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天,须向启新辉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但时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交付设备,原告并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被告除了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合同费用外,还根据裁判结果,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430元。

案件知识点剖析(一)迟延交付与交付不能的责任竞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均使用了迟延交付和交付不能两个术语,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对这两个术语进行简单的解释。

所谓迟延交付,举例说明,即假设双方合同约定2019年12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交付一批货物,但乙方却直到2019年12月31日才交付,此时,乙方则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而交付不能,沿用前述的例子,即乙方客观上已不存在能向甲方交付这一批货物的事实可能,如货物全部毁损无可替换物,合同目的已经完全无法实现,此类情形便为交付不能。

本案中,采购合同约定“三向公司”应在“启新辉公司”付款后90日内交付相应设备,但在“启新辉公司”付款后“三向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设备,此情况为迟延交付违约,但双方后又达成协议约定“三向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前交付,而“启新辉公司”予以默认,即表明双方协商同意交付日变更至2014年4月28日前,交付日过后,延至起诉日时“三向公司”仍未交付。

此时的“三向公司”对“启新辉公司”既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要素,也构成交付不能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违约责任竞合时,由守约方选择违约责任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同的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各不相同。

合同违约条款第九条第四项约定:

乙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设备总值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5项约定:

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设备款千分之一违约金。

此外,在“三向公司”向“启新辉公司”回复的《承诺函》后附附件中第9.2条约定三向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天,须向启新辉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

此时,则存在在后的违约责任与在先的违约责任约定不一致情形,通常认为在后的约定是对在前的关于合延期违约条款的变更,即双方做出了新的变更。

现当“三向公司”违约时,“启新辉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包含了迟延交付的违约金和交付不能的违约金,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交付不能部分的违约金。

而二审法院认为,“启新辉公司”既主张“三向公司”交付不能违约又主张迟延交付违约,属于“一行为数罚”,于法无据,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又表态,认为本案合同被解除系“三向公司”逾期交货造成,且在违约行为同时符合两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守约方“启新辉公司”有权选择适用何种违约责任,再审中,再审法院亦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

案件启示“三向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条违约责任,属于责任竞合,不能对“三向公司”做出两个处罚,而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动权交由“启新辉公司,不仅体现了司法对善良守约人的保护,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法院最终支持了“启新辉公司”的101430元违约金,是在有约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判。

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往往不明确,多数是约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主张合同实际损失的时候,往往又举证困难。

故而,笔者在此提醒,在双方对合同违约条款约定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不妨写明具体违约金金额,以便产生纠纷时,进入司法程序阶段有据可依。

五、混凝土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甲方(买受方):

  乙方(出卖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向乙方订购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工程所需的泡沫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内容:

重庆解放碑威斯汀酒店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层呆料施工。

  二、地点:

渝中区解放碑上小较场。

  三、泡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清单详见下表:

  泡沫混凝土供应订货清单

  说明:

  1、表中泡沫混凝土数量为暂定数,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结算。

  2、订购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括原材料采购、泡沫混凝土搅拌、运输到施工现场并泵送至施工面摊铺、振捣、平整的价格,且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3、本工程所需的P〃C32.5R水泥由甲方代为采购,采购价格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四、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及结算付款方法:

  1、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按双方现场实际收方计量;

  2、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天内办完结算,结算书签字后,5天内支付决算工程的全款。

  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转账结算,乙方按实际计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

  五、质量和验收标准:

  按照《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xx、《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对数量和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交货时。

  六、双方责任:

  1、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合物、注水,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泡沫混凝土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输送泡沫混凝土所需的电力、照明、水源,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坚实,警示标志明显。

  3、甲方应填写“泡沫混凝土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3小时书面通知乙方。

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在乙方未违约的条件下,甲方严禁使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如特殊情况,甲方要采用其他厂家同类产品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与本合同第五款不符,甲方不予收货,由乙方另行换货或由双方协商解决,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6、乙方应提前安排组织好生产,并按甲方的计划时间、交货地点、规格数量及时供货,否则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提供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8、乙方必须持有重庆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泡沫混凝土。

  9、乙方在泡沫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

  10、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应泡沫混凝土,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多次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更换供货厂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与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以及发生的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系因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及时付款,乙方应给以理解,并延期付款,具体延期时间经双方协商确定。

  2、供需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乙方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上校。

泡沫混凝土供应完毕,甲方按结算总价支付完毕,乙方将相关资料全部交给甲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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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凤阳21年拆迁计划图,混凝土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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