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拆违法建筑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一般情况下先由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如果当事人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处罚有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三、违法建筑被行政强拆的救济途径
如果违法建筑未经法定程序直接被拆除,当事人不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违法建筑的强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执法行动,及时拆除违法建筑,以维护城乡规划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强拆违章建筑是不用赔偿的。
违章建筑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违章建筑是没有获得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所建筑的,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能进行补偿的。
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内是可以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
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法律分析: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农村老房子不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其他证件全部或者部分没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扩建的房子,不算违建,也不能拆除
4、拥有农田生产建设的建筑不属于违建,不予拆除
5、已经补办了建设许可证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对于老旧建筑,买断了土地使用权的,不予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违规建筑强拆程序:
1、行政机关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规建筑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履行拆除义务,对拆除决定不服的,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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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违建必须强拆吗法律,违建强拆新政策
内容审核:董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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