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认定违建并强拆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手续和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现违建
这可以由执法机关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他人或单位的举报来发现。
二、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在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下,会进行立案审批。这是一个内部程序。
三、调查与询问
执法机关会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四、制作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如果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执法机关会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无法找到违建所有人,则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五、等待诉期
在限拆期限届满而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会等待一个诉期,通常为6个月。这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六、催告与强制拆除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诉期结束后仍未拆除违建,执法机关会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通常为10个工作日。之后,执法机关会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七、实施强制拆除前的公告与实施拆除
在强制拆除前,执法机关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执法机关会实施强制拆除。
这些程序必须严格遵循,以确保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请注意,具体的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此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强制拆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导,确保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四川农村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是: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拆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决定书;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
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认定违法建筑也不一定能强拆,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一、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
(2)相关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违法之说,法律出台后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办证;
(3)确实无证、上属于违章建筑,但在建造过程中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
(4)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政府亦违法,不给办证甚至连答复都不给;
(5)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许;
(6)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
(7)棚户区;
(8)政府拆迁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
认定了违法建筑就可以强拆,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执行强制措施。
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执行方有关权利和依据的法律条文。
没有通知就强拆肯定违法。
拆迁须先行通本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强拆须进入司法程序后,依法按程序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
一、如何进行合法的强拆程序
关于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尚不健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四川农村违章建筑的强拆程序是: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拆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决定书;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
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建的认定是怎样的?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
违建能强拆吗?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违建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且调查人员在执法时需要主动出示证件。
第三,决定程序。
首先是告知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次是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第四,送达程序。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房屋的拆除来讲,是比较严重的处罚,是可以申请听证的。
而且如果对于处罚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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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强拆房屋如何判定违建呢,农村违章建筑强拆是指什么行为?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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