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诉拆迁合同官司,《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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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丽律师

黄晓丽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团体性征地拆迁案件

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成都非诉拆迁合同官司,《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目录

一、《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目录

自序 4

第一章:引言。 5

1.1 律师与合同纠纷诉讼的概述。 5

1.2 合同纠纷诉讼的挑战与机遇。 5

1.3 本书的目的与读者群体。 6

第二章:律师代理观点的实战策略。 6

第一节:代理观点的整合与优化。 6

一、【合同预约】预约合同的重要性与案例解析。 6

【案例一】预 约 合 同 6

【案例二】预约定金合同所引的纠纷 7

【案例三】预约合同定金代理词 9

【案例四】预约合同定金买房可主张退还 10

【案例五】双方实际履行已超出预约合同范畴 12

二、【要约、诺成性合同】 13

【案例六】开发商卖房宣传为要约 13

【案例七】收条是诺成性合同 14

【案例八】对协议书预期效力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15

三、【担保、保证、抵押合同】 16

【案例九】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之案 17

【案例十】借款担保的性质认定 18

【案例十一】在借据上签名视为担保人 19

【案例十二】担保期限的起算点与诉讼时效起算联系 20

【案例十三】流押条款、买卖合同 22

【案例十四】最高限额保证担保合同个人法律意见 25

【案例十五】借名贷款担保人还款后追偿案分析 27

【案例十六】机动车转(质)抵押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27

【案例十七】定金、保证金之诉 29

【案例十八】购房不成定金为房租 31

【案例十九】民间借贷担保案分析 33

【案例二十】抵押合同未依法登记为抵押合同有效但不具有抵押物权 36

【案例二十一】房屋先买卖占有优于后抵押 37

【案例二十二】民间借款、担保质押、流质、变卖 40

【案例二十三】关于未办理不动产担保物权的诉求 42

【案例二十四】抵押状态下的房屋可以买卖过户 43

【案例二十五】房屋占有优先于抵押权 45

【案例二十六】不动产抵押的善意取得与效力阻断 47

第二节:律师代理观点在庭审中的呈现技巧 48

【案例二十七】买卖合同纠纷开庭记录 48

【案例二十八】十年后两不找房屋买卖开庭笔录 52

【案例二十九】农村房屋买卖无效二审开庭代理摘录 53

【案例三十】精彩开庭笔录(举证责任分配) 55

【案例三十一】无效科室承包不可主张违约责任 56

第三节: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针对法律关系诉辩观点。 58

【案例三十二】侵权之诉应谈化合同之别 59

【案例三十三】名为买卖协议实为劳动争议 60

【案例三十四】赠与还是借款 63

【案例三十五】是借款还是出资 64

【案例三十六】劳动雇佣而非合伙关系 65

【案例三十七】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在一案中审理 67

【案例三十八】法律关系不适用中止 68

【案例三十九】不同法律关系不可并案审理 69

【案例四十】合伙与劳动关系边界的处理 71

【案例四十一】名为承揽实为用工制度 72

【案例四十二】两个不同关系涉及同一笔款项 74

【案例四十三】“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 76

【案例四十四】名为不当得利之诉实为劳动争议之诉 78

【案例四十五】本案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9

【案例四十六】民间借贷与合伙纠纷 81

【案例四十七】几个法律关系并存状态,各方可以就有利于自已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主张与抗辩 83

【案例四十八】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距较远时 83

第四节:律师代理观点的后续调整。 84

【案例四十九】预约定金合同以来往信函胜诉 84

第三章律师基于当事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职务代理 87

【案例五十】法定代表人为履行公司合同所作出的行为系为职务行为 89

【案例五十一】项目部的签章不能认为是对原合同价款的变更 89

【案例五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系职务行为 90

【案例五十三】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诉 91

【案例五十四】不同印章的使用构成表见代理 94

【案例五十五】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出借款项系无效行为 96

【案例五十六】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据系法人行为 97

【案例五十七】配偶代对方出具欠条应承担连带责任 98

【案例五十八】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行为无效 99

【案例五十九】家事代理制度中在个案中的运用 100

第四章其它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同。 102

第一节:基于不当得利、赠与返还财产。 101

【案例六十】小议婚恋赠与 102

【案例六十一】基于不当得利、共有返还财产 102

【案例六十二】不当得利之诉 105

第二节: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主张返还财产 107

【案例六十三】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不当得利而返还财产 107

第三节:善意、恶意。 108

【案例六十四】善意购房、行为追认 108

【案例六十五】善意行为的支持 109

【案例六十六】恶意受让债权应承担相应义务 110

第四节:附条件合同。 115

【案例六十七】附条件给付培训费 115

第五节债务加入。 115

【案例六十八】非纯正的债务有害加入承担责任后不可以追偿 116

【案例六十九】债务加入承担责任后追偿 118

【案例七十】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119

第六节:合同预期。 121

【案例七十一】对协议书预期效力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121

【案例七十二】试解合同预期、信赖保护 122

结语 124

二、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

以上案例系本律师平时书写代理意见、分析意见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这些案件系从若干案例中筛选、归类而来,合同类的案例仅是本人代理过的案件的部分。

本律师并没有刻意为了出书而写作,故有许多言辞表达欠妥、观点有待更新、甚至改正。

对于文章归类、整理由于时间仓促,归类不一定准确,加上任何一件案件都交织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观点以及不同辩论方向,归类依据系源于当年文件名称的命名,其立足于该案的亮点或重点,所涉文章并不仅仅代表单单讨论该类观点,故本书有别于归类行文的学术书籍,总之本书来源于现实诉讼实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但并没不是无章可循。

本书实际上也系本人办理案件经验总结的一个缩影,虽然本书限定在合同类纠纷,但由于律师业务是开放型的,其并不是单一的,故不能认为本律师就仅仅在合同方面有所成就,错误地认为本律师其它案件不代理。

众所周知,合同类案件并不是单一运用合同法就能解决,律师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撑握法律知识,尤期是民商法系是一体的,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其它领域的法律,故本律师以此书也仅是抛砖引玉,本律师将择机陆续整理代理过其它类型的案件,望读者能有所理解。

三、《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序

在法律的世界里,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是一片纷繁复杂的领域,涵盖着各种各样的案件类型和法律争议。

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十五余年的律师,经历了通过诉讼解决了许多合同类纠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见解。

本书《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

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系针对本人平时工作文案整理和归纳,从侧面体现本人的办案经验和见解,也为读者作为合同纠纷诉讼的参考。

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石,几乎贯穿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然而,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当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往往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合同诉讼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但是,合同诉讼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常常使当事人感到困惑和无助。

本书的目的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合同诉讼的挑战。

本人将平时所代理过的合同诉讼案件进行了分类和归纳,希望读者能够找到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作为参考。

由于合同诉讼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本人并没有从各类具体合同入手,而是从诉辩角度出发,根据常见的合同诉讼予以归类。

总体而言、这些年办案过程中所涉的最多是合同案件中法律关系的识别,还涉及一些基础的法理,如预约、要约、承诺、职务代理、合同效力、不当得利等等,以此为基础构成本书的基本框架。

需要强调的是,本书并非一本法律教科书,而是一本实用的诉讼经验指南、它带着思考、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人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概念和原则,使读者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非法律背景的读者都能够受益。

此外,本书有时引用了一些实用的法律,如最新的民法典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以便给读者在学习带来便利。

我要感谢所有在我职业生涯中遇到的客户、同事和法律界的朋友们。

正是通过与他们的合作和交流,我才能够积累这些宝贵的经验和见解。

尽管如此,由于精力有限,深感有许多不足之处,请您不吝批评指正。

愿本书能够成为您合同诉讼领域的良师益友,为您的法律实践带来新的启示和灵感。

祝愿您在合同纠纷的世界中能够驾驭风浪,取得胜利!

以此为序!

韩玉军

2024年3月30日

四、处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几项对策

既然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甚至状告律师是律师业无法彻底避免的尴尬,那么,在弄清产生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成因基础上,律师(律师事务所)完全有能力、有必要提出处理这种纠纷应对策略,以减少律师的尴尬,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一项纠纷发生后律师事务所才仓促上阵、穷于应付的事情,而应该按照管理学上全面质量管理(TQC)当中全过程、全指标的管理理念,吸取系统论的思想与方法,在纠纷形成前、形成中及形成后这样一个全过程当中,从各个方面相应地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做到纠纷防范与纠纷处理并重,通过提高代理合同管理质量来降低纠纷发生率,提升律师处理代理合同纠纷发生后的合法、主动及有利地位。

(一)纠纷发生前,做好律师代理合同订立及履行工作,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使律师应对合同纠纷处于有利地位

1、积极告知、充分协商、认真而细致地订立律师代理合同

律师经历的合同何止千万,似乎小小的律师代理合同不在话下。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律师代理合同不当回事、拿豆包不当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纠纷之源。

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解,或者防止当事人故意曲解,对于律师工作的特点、委托目标、代理事项、代理后果与风险的归属、律师工作范围、费用结算、代理活动无法或不必继续进行应如何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分告知并与之详细协商。

至于进行告知与协商的证据,既可以通过详尽的合同条款固定下来,也可以用工作笔录加合同条款的形式保留证据。

例如,委托人就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律师提供辩护事宜委托律师(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关费用。

一般来说,律师工作可以依照刑事诉讼侦、控、审程序的展开而正常开展工作。

但是,不排除这样的可能:

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在审查起诉甚至侦查阶段即告结束,当事人获得了最大诉讼利益。

此时,如果当事人主张应当按照律师实际工作的阶段计付律师费用,或无需支付刑事诉讼没有继续阶段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律师积极、高明工作还不如消极、庸碌工作,将案件熬到一审收足全额律师费的荒唐结果。

为此,可在订立合同之初与当事人协商,并通过类似若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结束,表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大诉讼利益,符合委托合同订立的目的,也是律师工作富有成效或律师意见正确的佐证,委托人当然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用,不得借侦、控、审三个阶段没有全部历遍之事由要求退费或拒付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的约定,肯定律师积极而富有成效、对当事人有利的工作成果。

尽量细致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式条款,或不假思索地写上涵义模糊的文句。

曾经有一则委托律师对外国供应商进行国际仲裁、要求供应商赔偿的仲裁案件。

双方已经谈好除了基础律师费以外,如果最终实际获赔超过40万美元,则对于超过部分按10%的比例加收律师费。

本来约定的内容并不复杂,可是形成文字时,律师事务所执笔人员觉得内容不够法言法语,不假思索地写上如仲裁胜诉,当事人取得的执行款超过40万美元则如何如何的文句。

律师办案结果十分圆满,申请仲裁后、仲裁开庭前,代理律师巧妙地与国外当事人、代理律师谈判沟通数月,达成和解协议,60余万美元的赔款如期汇来,但当事人却拒付加收律师费,导致律师状告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

而合同文本中的仲裁胜诉、执行款一类用语表面上似乎十分爽目悦耳,但无意中却成了取得加收律师费的条件与障碍,特别是仲裁胜诉一词,尚有诉讼、非诉讼概念模糊、易招律师同行讥讽之虞。

所以,律师代理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是贯彻其后代理合同解释、履行、中止、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订立代理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诚信地履行代理合同

律师订立了合同,即背负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重担,应该本着最大善意与诚信,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与当事人进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脱工作和责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当事人积极履行交纳律师费用、配合律师开展代理工作等主要义务时如此。

按常理来讲,律师肯定应该比当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标。

这就意味着完成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的主导性与主动性。

在律师与当事人同时都应该想到、做到(至于诸如前去交纳诉讼费、或类似的纯事务性差使当然没有必要浪费律师的宝贵时间)的东西,应该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想到、做到。

换句话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能只求事情办不好,又不能怪律师这样的最小值履行,而应该追求律师尽最大努力,换了其他资深律师来也只能如此这样的最大值履行。

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最小值履行与最大值履行之别。

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审辩护,委托律师办理并及时支付了律师费用。

后当事人(被羁押)没有提交上诉状,案件根本没有进入二审,律师事务所也同意退费。

但委托人以律师不履行二审辩护合同、误了当事人上诉大事为由投诉律师。

如果是作为最小值履行,律师似乎可以等待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进入二审程序后进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或书面提出辩护意见,因为刑事二审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等二审辩护工作,而没有进入二审,大不了退费了事,反正律师能够找到一套推卸责任、且似乎在法律上还能自圆其说的理由。

这就是最小值履行。

当然最小值履行也带来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码是退费。

但是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启动二审辩护工作,即代为撰写并提交刑事上诉状?难道受托看门仅仅看好了大门本身(中国民间笑话中猪八戒就是这样做的)就行了吗?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并且这种会见、提交行为正是实现委托人合同订立目的??通过二审辩护、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骤;当事人(及一审辩护律师)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该工作步骤,而换一个更加勤勉谨慎的律师一般不会疏忽这一工作步骤,等等。

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为后面的二审辩护工作铺平道路,同时也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师费及良好声誉。

3、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代理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但不少律师不以为然,特别是不把当事人监督当回事,甚至怀着反正律师问心无愧或只要有个好结果就行了的心态,缺乏与当事人的必要沟通,徒使当事人产生疑虑,甚至为第三方诋毁承办律师开了方便之门。

应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让当事人知晓代理工作的进展,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减少误解、误会的产生。

(二)纠纷产生中,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

属于律师方面问题,应及时、尽力补救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一件事情从无到有,并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是经历从无到有这样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产生、显现及爆发自然也不例外。

这就为律师事务所针对可能产生、正在产生但尚未显现、爆发的代理合同纠纷寻求处理良方创造了机会。

而对这种机会巧妙的、艺术性的把握,可以刹住纠纷进一步发展、扩大的势头,避免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爆发与升级。

1、根据具体情况,耐心做好对相关方面的解释工作

一般来说,耐心、诚意的解释有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

根据具体情况,解释的对象可能包括当事人、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社会公众等多方面;解释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身,可能是律师协会甚至司法行政机关。

2、履行补救措施

律师当然也是人,是人总有疏忽,包括在履行合同时这样那样疏忽。

及时的补救措施不仅有利于消除误会,取得理解或谅解,避免矛盾激化,而且也为遏制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显现及爆发,进行妥善处理赢得主动。

(三)纠纷发生后,注意法律上、舆论上的主动,借助种种救济途径妥善而积极处理好律师代理合同纠纷

尽管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发生前和产生过程中的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还是防不胜防,将纠纷发生率降低为零是一个不可能的神话。

面对不可回避的纠纷,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正视问题,赢得主动,积极而妥善处理好因纠纷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1、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处理纠纷

在对待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态度上,不以为然的轻视之举或觉得律师事务所还要打官司、很没面子的担忧、甚至会不会影响律师声誉的心理负担都没有必要,因为当事人不见得个个是诚信之人,而律师也会有犯错的时候,故无论是律师方面必须主动显化纠纷、追究当事人合同责任,或者是不得不应对当事人的权利要求,都应该坦然面对,积极、主动寻求解决之途。

如果是当事人违约,例如拖欠律师费用,绝不要算了算了了事,该诉讼的就应当诉讼,既为自己,也为发展中国律师事业;如果是当事人提起纠纷,则必须认真权衡是非得失,为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及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提供决策依据。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尽管律师能够理智、冷静处理他人纠纷,但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难免不冷静、不理智,所以可以请本所非承办律师、其他所律师甚至委托资深律师来帮助处理问题。

2、选择最佳救济途径

与一般的权利救济途径类似,解决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同样是协商、仲裁、和解、调解、诉讼等,此外就是由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的主持调解解决。

可根据纠纷的大小、影响、性质、难易程度、可能结果等具体因素,通盘考虑,权变地选择适当的解决途径。

例如,一般认为不要轻言诉讼,但也不尽然。

如果律师方面理由充分、诉讼结果有利,而委托人方面却又缺乏协商、和解解决问题的诚意,还不如一下子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样既符合救济方法经济原则,又避免当事人有充分时间向社会或政府部门悲情诉求,让受众以为总是懂法律的律师欺负了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引发受众对当事人的非理性同情??即律师要诉讼谨慎,但不怕诉讼。

3、争取舆论上的主动

从思维定势上来看,律师受职业习惯的影响,律师往往更依赖于纠纷的司法解决。

这当然不错,可惜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习惯还远未真正深入中国社会,舆论、党政部门或官员的态度等等,往往会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当然反过来说,也是纠纷双方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

所以,律师解决代理合同纠纷时,应该一切从实际而不是本本出发,视具体情形,注意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介、党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要孤军奋战,很冤枉地输了官司;或者虽然最终赢了官司,但早已输了不该输的舆论与口碑。

对于那些追求轰动效应式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方面的报道,对于迁怒误解式的诉讼,律师更加应该争取舆论上的主动,避免诉讼未见分晓,片面的、先入为主式新闻报道早已造成对律师和律师业的种种误解与不良影响、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

4、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供将来或律师界借鉴

世界无限复杂,寻求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良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吸取教训,供涉及纠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将来或供律师同行借鉴。

这种借鉴,既包括律师吸取本身或本所应对律师代理合同纠纷的经验与教训,也包括其他所、其他地区、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国家的良好经验和沉痛教训。

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的研讨与交流,共商解决律师代理合同纠纷良策。

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律师执业风险保险,可进行研讨与完善,使律师能够摆脱与当事人纠纷的羁绊,回归到表达权利、制约强权、维护法治、实现正义这一社会法律监督者正轨上来,实现律师制度效益最大化。

一、强奸罪辩护律师如何委托

当事人涉嫌强奸犯罪后,会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及逮捕措施,作为家属可以请律师代理案件,刑事案件请律师要结合律师服务水平、资质及收费情况,如果嫌疑人没有代理人及律师,法院会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触犯强奸罪后,嫌疑人会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在这个阶段,家属可以为其请辩护律师,可以多比较,从律师服务及收费方面,律师会收取一笔费用。

等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嫌疑人、为嫌疑人做答辩,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因为强奸犯罪被逮捕的,嫌疑人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参与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

通常律师在介入案件后,会首先着手以下关乎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证据,准备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申请材料。

2、约见法官,查阅复制指控案卷材料。

3、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并告知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4、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

五、《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结语

以上案例系本律师平时书写代理意见、分析意见等材料的收集、整理,这些案件系从若干案例中筛选、归类而来,合同类的案例仅是本人代理过的案件的部分。

本律师并没有刻意为了出书而写作,故有许多言辞表达欠妥、观点有待更新、甚至改正。

对于文章归类、整理由于时间仓促,归类不一定准确,加上任何一件案件都交织着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观点以及不同辩论方向,归类依据系源于当年文件名称的命名,其立足于该案的亮点或重点,所涉文章并不仅仅代表单单讨论该类观点,故本书有别于归类行文的学术书籍,总之本书来源于现实诉讼实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但并没不是无章可循。

本书实际上也系本人办理案件经验总结的一个缩影,虽然本书限定在合同类纠纷,但由于律师业务是开放型的,其并不是单一的,故不能认为本律师就仅仅在合同方面有所成就,错误地认为本律师其它案件不代理。

众所周知,合同类案件并不是单一运用合同法就能解决,律师应当尽可能地全面撑握法律知识,尤期是民商法系是一体的,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其它领域的法律,故本律师以此书也仅是抛砖引玉,本律师将择机陆续整理代理过其它类型的案件,望读者能有所理解。

六、探讨买卖合同纠纷的代理律师建议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

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

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

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

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

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

因涉嫌双方代理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

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

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

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大厦)。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

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

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

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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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成都非诉拆迁合同官司,《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结语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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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非诉拆迁合同官司,《律师代理观点与案例精选:合同纠纷诉讼实战》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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