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警惕碰瓷式维权\n\n\n\n\n光明网发布截图(7月11日)
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等利好政策不断推出,食品行业及特殊食品相关法规持续完善,有关部门持续化高频化监管科普行动取得显著成果,推动着健康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已基本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行业容不得违规经营,同样不能纵容消费者“碰瓷式维权”和反向牟利等恶意行为。近日光明网发布的一则案例向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值得业内同仁们关注学习。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8月期间,苏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经营者王某购买减肥食品、压片糖果等保健功能产品,其中某款产品缺少中文标注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进口商等信息。后苏某提起诉讼,在经营者王某退换涉案货款前提下,坚持要求十倍赔偿。经查,苏某在全国各地都有起诉,不是正常的消费者,疑似“职业打假人”。经案件审理、事实核查,执法者驳回十倍赔偿诉求。
{"ctype":2,"value":"e4dde71190ef76c67eb86eb08f16fdfaae5167c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e4dde71190ef76c67eb86eb08f16fdfaae5167c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本案中,购买者苏某对涉案产品有足够的前期了解,故不会因食品标签造成误导;收货后拍摄拆解包裹视频固定证据、要求十倍赔偿等行为,明显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嫌疑,不符合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国家所提倡的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同时,苏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没有中文标签及标签应标明的中文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保质期、进口商等信息的瑕疵,未能证明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法院依法终止了鉴定程序,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苏某不服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中,执法过程做到了公平公正,遏制了恶意消费者“以法牟利”的不良诉求,保障了商家的基本利益,又对商家规范经营起到了警示作用。
PART 02
“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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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性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本案中苏某通过网络购物要求赔偿的方式,提起多起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PART 03
警示意义\n\n\n该案件对保健行业生产经营者有哪些警示作用?以下几点还须多加关注:
该案件中,商家王某所售保健功能产品缺少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及相关生产信息,故给恶意消费者乃至“职业打假人”以可乘之机。
对于生产厂家来说,特殊食品出厂务必做好检查确认等工作,从成分,到标签,到包装,做到全流程核查,确保产品无质量安全隐患,同时信息资质齐全。
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店面选品铺货须做好前期考察取证,确认产品信息齐全、质量过关,排除安全隐患。对于营养保健品等特殊食品,务必检查其特殊属性及资质。
总 结\n\n\n\n\n\n\n\n\n\n\n\n\n\n\n\n\n截止目前,保健食品行业经历了长期多轮整顿治理,政策、法规日趋完善,高质量发展道路已十分明确;健康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健康行业符合政策方向和市场发展方向,选择健康行业定有光明前途。生产经营者唯有坚持正规渠道、规范诚信经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被碰瓷风险,确保持续稳定经营,迎来事业的突破增长。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五条第二款: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秋实之美##维权#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
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
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
虽然职业打假者也是知假买假,然后向销售者索赔,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
但恶意打假是利用假货掉包真货或者自带假货等方式,以购买到假货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主观:
职业打假人不一定是敲诈。
如果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索要赔偿的,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的暴力手段,一般是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
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
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
虽然职业打假者也是知假买假,然后向销售者索赔,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
但恶意打假是利用假货掉包真货或者自带假货等方式,以购买到假货为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职业打假者打假是否构成欺诈1、职业打假者打假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具体如下:
(1)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不构成敲诈;
(2)如果职业打假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目的,那么就构成欺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这是由敲诈勒索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但是敲诈勒索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
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
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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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即墨东城拆迁计划,职业打假成财富密码?!面对碰瓷式维权,商家的利益谁来保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即墨东城拆迁计划,淘宝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
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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