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欠钱后躲够五年就不用还债了?近期不少人看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于是便认为欠债不还满五年就可以不用偿还,这是明显的错误理解,对“满五年”的认识要注意三个重要的细节:
一、“满五年”的起算时间不是借钱之日而是从法院不再执行本次程序时。
张三在2020年1月向李四借款5万元,约定2021年1月偿还却没有按约支付,李四将其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后还是不还,于是李四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2021年5月裁定启动执行程序。在两年强制执行期间内法院仍没有发现张三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在2023年5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才开始计算“满五年”的终结期限,即2028年5月才算到期终止,而不是从2020年借钱时就开始计算。
二、“终结执行”需要法院先行裁定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草案》中明确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执行行为。
这四点很难同时做到,如果欠款人满足的话则说明他确实没有还款能力,而非故意躲债不还。
三、“终结执行”还需要在五年内未发现新的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
如果张三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年期间届满前取得了部分资金,那么就要根据《草案》的恢复执行条款立马恢复执行。此外,如果李四或者法院发现了张三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也可立即恢复执行,所以真正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是非常少的。
因此,认为欠款人能够利用《草案》最新规定逃避五年从而拒付欠款的想法是非常片面的,在新法中设立终结执行条款是为了给确实无能力还款者“重新做人”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次失败而永久无法翻身的情况。
欠钱不管多少年、一百年也要还。
只要是欠款人没有履行合法的债务,欠款人的债务永远都在出借人的手里,出借人就永远有向欠款人追讨债务的理由和权利,只是超过三年的债务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可能失去了向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债权人三年之内从来没有对欠款人进行催收的行为,拿不出来向欠款人催收的证据,完全符合这一点失去诉讼时效才能成立,所以这句话的正确宣导应该是“欠款如果超过三年,债权人没有对欠款人进行任何催款行为的,那么他将失去对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
欠债不还诉讼程序: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
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综上所述,欠款超过了一定时间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获得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并不意味着不用还,债权人依然有权利追讨债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欠债三年后就不用还了这个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只是超过三年后,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催款行为的法院将不在受理此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期限,已经不再是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
因此,欠钱超过两年也是需要还的。
此外,借款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无限次数中断,重新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要权利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进行还款,那么该诉讼时效就中断,应当重新计算,所以即使借款期限超过三年,但是权利人在此期间主张过权利的,也是应当要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分析:
欠钱超过两年也是需要还的。
此外借款中的诉讼时效是可以无限次数中断,重新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要权利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进行还款,那么该诉讼时效就中断,应当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欠钱不管多少年、一百年也要还。
只要是欠款人没有履行合法的债务,欠款人的债务永远都在出借人的手里,出借人就永远有向欠款人追讨债务的理由和权利,只是超过三年的债务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债权人就可能失去了向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但是这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债权人三年之内从来没有对欠款人进行催收的行为,拿不出来向欠款人催收的证据,完全符合这一点失去诉讼时效才能成立,所以这句话的正确宣导应该是“欠款如果超过三年,债权人没有对欠款人进行任何催款行为的,那么他将失去对欠款人诉讼追讨的权利。
欠债不还诉讼程序: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
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综上所述,欠款超过了一定时间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获得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并不意味着不用还,债权人依然有权利追讨债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欠债三年后就不用还了这个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只是超过三年后,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催款行为的法院将不在受理此案件。
欠债五年不还,应该看借条上双方有无约定还款日期。
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超过了还款日期五年不还的,可以先找对方协商,要求还款;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此时若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因为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如果是知道对方不还钱开始到现在五年了的,同上。
若是五年前借的钱,到现在才五年的,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对方依旧不还钱的,准备好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侵害起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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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西大化拆迁计划公示,欠款超过多少年可以不还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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