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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褚某
代理人:刘语 律师
被告被告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胡某
支持最高年利率,执行案结!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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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9)赣0421民初620号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1民初620号
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海律师风采
被告:余xx,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xx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文海、被告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余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4500元(以1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5厘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余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上半年左右,被告因需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提出借款。
2018年4月30日,余xx向郭xx借款60000元,2018年8月14日借款30000元,2018年8月20日借款30000元,2018年9月13日借款60000元。
以上资金大多数原告是以转账形式给被告,少部分以现金给付,口头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偿还时间各不同,最长期限为借条签订后两个月内。
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余xx辩称:
借款属实,但借款金额不能确定。
余xx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已经向原告还款21500元,现金还款数额记不清了。
双方未约定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30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本人余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郭xx借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承诺2018年5月14日前归还”,同日,郭xx以手机银行转账形式分两次向余xx转款共计57000元。
2018年8月14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今借到郭xx叁万元整(30000.00)”,同日,郭xx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向余xx转款29000元。
2018年8月20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今借到郭xx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注15天还款,已于2018年8月20日支付宝收款”。
2018年9月13日,余xx向郭xx出具60000元的借条,借条中注明“以信用卡收款陆万元整”。
另查明,“大xx电器”为被告经营的商店。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陈述、借条、手机银行、POS机回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郭xx与被告余xx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余xx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以此证明其已还款21500元,原告表示不属实。
因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无法核实真伪,故对被告意见不予认定。
原告诉请被告分四次向其借款共计180000元,对此,被告意见及本院认定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30日的6万元借条与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不一致,从转账记录上的数额只能证明借款57000元;
本院支持被告意见。
2.2018年8月14日的30000元借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中29000元不一致,且该转账记录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户名称、账单分类、交易时间等;
本院认为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故对转账记录原件中的29000元予以认定。
3.2018年8月20日的30000元借条,被告认为从转账记录上显示是“大xx电器”购物消费而非借款,且金额是2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大xx电器”为被告经营商店,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上的时间可以认定2018年8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27000元。
4.2018年9月13日的60000元借条,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信用卡POS签购单显示原告是在九江市xxKTV消费性付款,不能证明是对被告的借款。
根据信用卡POS签购单与余xx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及时间均一致,且借条中已注明收款方式为信用卡刷卡形式收款,因此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经审查对被告余xx向原告郭xx借款数额认定为173000元;
原告请求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因2018年4月30日的57000元借款约定2018年5月14日前归还,2018年8月20日的27000元借款约定十五天还款,2018年8月14日的29000元借款和2018年9月13日的60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2018年4月30日的57000元借款与2018年8月20日的27000元借款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xx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以89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诉时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郭xx负担78元,被告余xx负担1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x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x
书记员吴x民
民间借贷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坐牢。
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若借条/欠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
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
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一、遇到欠债不还怎么办
遇到欠债不还处理方式如下:
1、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提起诉讼追偿;
2、债务人拒不清偿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胜诉方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拘留、冻结,根据不同情况转移或者改变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
3、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起诉:
1、债权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及其副本、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立案;
2、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上,适用普通程序的,会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5、法院当庭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6、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的,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二、欠钱不还的后果是:
1、会被对方起诉;
2、如果是法院判决后不还钱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遇到欠债不还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提起诉讼追偿,债务人拒不清偿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拘留、冻结,根据不同情况转移或者改变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
一般欠钱不还不仅会被对方起诉,如果是法院判决后不还钱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构成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走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来解决。
递交起诉材料:
包括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
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
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分析: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诉讼申请后,经过庭审环节,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以及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体审理后书面做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15个工作日后判决生效。
上诉状可以提交给原审法院也可以提交给上诉法院。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程序以及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公正性有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是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内。
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郭xx与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19)赣0421民初620号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421民初620号
原告:郭xx,男,汉族,19xx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文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文海律师风采
被告:余xx,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xx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文海、被告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余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4500元(以1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5厘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余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上半年左右,被告因需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提出借款。
2018年4月30日,余xx向郭xx借款60000元,2018年8月14日借款30000元,2018年8月20日借款30000元,2018年9月13日借款60000元。
以上资金大多数原告是以转账形式给被告,少部分以现金给付,口头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利息,偿还时间各不同,最长期限为借条签订后两个月内。
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余xx辩称:
借款属实,但借款金额不能确定。
余xx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已经向原告还款21500元,现金还款数额记不清了。
双方未约定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30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本人余x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郭xx借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承诺2018年5月14日前归还”,同日,郭xx以手机银行转账形式分两次向余xx转款共计57000元。
2018年8月14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今借到郭xx叁万元整(30000.00)”,同日,郭xx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向余xx转款29000元。
2018年8月20日,余xx向郭xx出具借条:
“今借到郭xx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注15天还款,已于2018年8月20日支付宝收款”。
2018年9月13日,余xx向郭xx出具60000元的借条,借条中注明“以信用卡收款陆万元整”。
另查明,“大xx电器”为被告经营的商店。
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陈述、借条、手机银行、POS机回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郭xx与被告余xx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余xx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被告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以此证明其已还款21500元,原告表示不属实。
因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无法核实真伪,故对被告意见不予认定。
原告诉请被告分四次向其借款共计180000元,对此,被告意见及本院认定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30日的6万元借条与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不一致,从转账记录上的数额只能证明借款57000元;
本院支持被告意见。
2.2018年8月14日的30000元借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中29000元不一致,且该转账记录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户名称、账单分类、交易时间等;
本院认为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故对转账记录原件中的29000元予以认定。
3.2018年8月20日的30000元借条,被告认为从转账记录上显示是“大xx电器”购物消费而非借款,且金额是2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大xx电器”为被告经营商店,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上的时间可以认定2018年8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27000元。
4.2018年9月13日的60000元借条,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信用卡POS签购单显示原告是在九江市xxKTV消费性付款,不能证明是对被告的借款。
根据信用卡POS签购单与余xx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及时间均一致,且借条中已注明收款方式为信用卡刷卡形式收款,因此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经审查对被告余xx向原告郭xx借款数额认定为173000元;
原告请求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因2018年4月30日的57000元借款约定2018年5月14日前归还,2018年8月20日的27000元借款约定十五天还款,2018年8月14日的29000元借款和2018年9月13日的60000元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2018年4月30日的57000元借款与2018年8月20日的27000元借款自2018年10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xx借款本金173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以89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诉时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郭xx负担78元,被告余xx负担1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x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魏x
书记员吴x民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不会坐牢。
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若借条/欠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
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
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静海后杨村拆迁
2、静海县后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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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静海后杨村属于哪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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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市静海区后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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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静海后杨拆迁计划,刘文海律师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案例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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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