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墙街道最新拆迁政策,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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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遥墙街道最新拆迁政策,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

一、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

遥墙街道姚家庄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方案可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得到补偿。补偿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二、拆迁流程

暂停公示:拆迁工作开始前,会进行暂停公示,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

入户调查评估:拆迁人和评估公司将进行入户调查,对房屋进行评估。

内业计算与制定拆迁实施方案:评估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初步测算,拆迁人则制定拆迁实施方案和补偿方案。

申请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将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并在获得许可后发布拆迁公告。

三、安置房申请与购买

申请登记与调查摸底: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需带齐所需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

资格初审与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对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

集中审核与审核发证:市房管局将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最后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签发《小区安置房准购证》。

请注意,具体的拆迁安置方案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前,详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安置方案。

二、余姚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申请对拆迁信息进行公开的,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拆迁的范围等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发布机制、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做了进一步规定;2012-2013年国务院针对公众关切的征地问题,将其列为了八项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一,并提出了具体推进工作要求;我部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具体情况,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

2013年,我部专门针对征地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重点就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各部门职责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征地信息公开的要求一是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全面坚持阳光征收,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认真梳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信息化公开目录和范围,对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三是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公开。

高度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答复工作依法、规范。

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方式,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申请人。

要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是要加强业务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和查询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评机制,明确考核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余姚山西新村拆迁范围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余姚市棚户区(危旧房)二期改造项目范围为梨洲街道花园新村零星危房区块、阳明街道山西新村及周边零星危房区块、兰江街道危房区块、凤山街道邮电新村及周边零星危房区块等 4 个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棚户区居民进行拆迁。

法律依据: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花园新村巍星路西侧地块二期(原党校北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

余姚市梨洲街道城下路以西、原党校和时代大厦以北、南雷路以东、城下路以南(南雷路215号和城下路1-1号除外,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9600平方米。

四、余姚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

法律分析: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被拆迁人申请对拆迁信息进行公开的,有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拆迁的范围等的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发布机制、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做了进一步规定;2012-2013年国务院针对公众关切的征地问题,将其列为了八项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一,并提出了具体推进工作要求;我部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具体情况,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

2013年,我部专门针对征地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重点就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各部门职责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2〕29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征地信息公开的要求一是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全面坚持阳光征收,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认真梳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信息化公开目录和范围,对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公开,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三是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公开。

高度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答复工作依法、规范。

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方式,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申请人。

要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是要加强业务管理系统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和查询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评机制,明确考核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推动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六、拆迁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中心城区范围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中心城区范围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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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遥墙街道最新拆迁政策,征地拆迁信息公开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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